農村父親過世土地證過戶兒子_父親死了,農田怎么過戶到兒子戶上?
特邀律師
答,這樣的問題,你應咨詢相關部門,再一個區域不同,規定也不同,所以,首先去村里,然后到政府相關部門,說多了沒用。
拿著父親的死亡證明和村委會證明, 還有戶口本 關系證明等,去鄉鎮國土局或房管所進行遺產繼承變更就可以了
農村承包地確權后,土地的所有權屬村集體,承包經營權屬于農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是法律賦予農民的合法權益,在土地承包期內,子女依法繼承父母的合法權益。
父親過世怎么把農村承包地使用權更改到自已名下?
首先,土地使用權能繼承不代表自己就能確權。
父親去世后,子女繼承父母承包地使用權能不能過戶到自己名下與子女戶口居住地有關。《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所有權屬于村集體。只有村集體成員才有土地承包經營的權利,將去世父母的承包地過戶到你戶頭上,你必須是村集體成員,城市居民是不能享有承包地資格的。城市戶口子女繼承去世父母承包地使用權,僅僅繼承土地承包期內的使用權,是暫時的,父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在你手中拿著是有效的,承包期間,你拿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不影響你經營土地的權利。土地承包期到期后,父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自動失效,城市戶口子女不在享受土地使用權。
其次、農村戶口子女繼承父母承包地可以申請過戶到自己名下。
1、農村戶口子女具有村集體成員資格,享有集體士地承包經營的權利。
2、父母去世戶口應當依法注銷,子女應當變更為家庭戶主,家庭土地承包的戶主也應該隨之變更。子女只需到村委會填寫土地承包變更申請表,村委會核實簽字蓋章后,拿到土地管理部備案,變更資料后,重新打印一份《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即可。
再次,子女繼承父母的承包地不過戶也不影響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法》規定,在土地承包期內,出包方不得收回承人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所以,即使父母去世了,只要在土地承包期內,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然屬于承包人家庭享有,不會因人口減少而收回土地,這也是國家土地承包政策保持長期穩定不變的方針。父母去世后,在土地承包期內,不管子女戶口在哪里,均可享有父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利。
以上是阿洪對問題的知識解答,純屬個人觀點,不代表政策權威性。喜歡阿洪文章的朋友,記得幫忙點贊、評論、轉發,關注農人阿洪,了解更多三農趣事。
承包的責任田只有耕種使用權,不屬于私有財產。前幾年的情況較熟悉,嫁出去的人和死去的人要退還責任田給隊里,由隊里在會議上按比例分配給新娶進來的人和新出生的非計劃外生育子女。
后來又聽說又出現了“生不添,死不退”之說,確實有好些年農村的責任田沒發生過變動了。兒子怎么過戶故去的老子的責任田,這一點不清楚,因為沒種田沒在家了。過戶不外乎是想領死者的植補款。至于耕種的話,不太可能,到處是荒蕪的土地。土地能作為遺產繼承嗎?
您好!
這里的核心問題是“繼承”問題。只有在全部繼承人均同意放棄、由兒子一人繼承的情況下,房子才能過戶給兒子。但是,即使是這種情況,兒子能夠獲取的產權份額,僅是原本屬于父親個人的部分,不一定是全部。
以下從三個方面:為什么要先繼承、兒子如何獲取房子的全部產權、如何辦理過戶,做一個說明:
為什么要先繼承?
首先,父親名下的房產,只有兩種產權性質:
一種是完全歸屬于父親個人,與母親無關;
一種是雖然登記在父親名下,但是屬于父母的共同財產。
最簡單的判斷標準,是看房產獲取的時間:是否在父母婚內取得。如果是,大概率的情況下,屬于父母共同財產,父親并不擁有房子的全部份額,與是否僅登記父親一個人的名字無關。除非是父母婚前父親自己的房子、或者婚后是用父親個人財產獲取的房子。
父親去世之后,他個人的財產變為遺產,先要確定這部分遺產歸誰——這個過程就是指的繼承——所以,兒子能否獲得、能得到多少,要先通過“繼承”來解決。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法定繼承執行。繼承人包括了:母親、子女、父親的父母(這里不涉及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如果有多個繼承人存在的情況下,繼承權并不完全屬于兒子一個人。
這里主要撿兩條法律規定做一個解釋。按照我國現行《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的開始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也即:只要人與去世,他的個人合法財產就要面臨繼承,沒有繼承手續,無法辦理產權變更。
第十條 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也即:法定繼承情況下,會有多個人有繼承權,去世人留下來的財產被多個人分割,原則上平均分配。
兒子如何獲得房子的全部產權?
按照上面我們提到的兩種產權性質,如果兒子要獲得房子的全部產權,合法途徑包括:
1.其他所有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者因觸犯法律而喪失繼承權),兒子全部繼承。
2.如果有與父親共有產權的人(母親),要自愿將自己的份額全部“轉讓“給兒子。
1.先說說繼承權分配的問題。
每一位合法繼承人均享有繼承的權利。
如果其他繼承人不主動放棄繼承權,兒子無法全部繼承父親遺產。因此,要遵從其他繼承人的意見,不能強制。
2.再說說產權轉讓的問題。
涉及到與父親房產共有產權人的情況下,生前轉讓有兩種途徑:賣給兒子、贈給兒子——即“買賣”或者“贈與”。這兩種方式各有利弊,涉及到費用不一、結果不一。這里僅做一個簡單介紹供參考:
買賣。費用相對來講更經濟,房子滿五唯一情況下,主要費用在1-3%之間(因兒子已有房產數量、房屋面積有關);否則就可能涉及到個稅或者增值稅的問題(這部分稅費很高)。通過買賣獲得的房產,屬于買方夫妻共同財產。
贈與。費用主要是3%契稅,贈與可以附條件(例如,贈給兒子個人而不是家庭),但是贈與獲得的房產今后出售,要繳納20%個稅。
當然,有個前提:兒子有購房資格(這兩種方式均受限購政策限制)。
簡單總結一下:如果兒子要獲取全部房產,要滿足如下兩個條件:
所有合法繼承人全部主動放棄、由兒子一個人繼承+房屋其他共有人將部分產權“轉”給兒子。
如何辦理過戶?
上述條件滿足的情況下,需要做幾個動作:
1.完成繼承(必做)。
在其他合法繼承人愿意主動放棄的情況下,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書》。
如果不主動放棄,要么無法解決,要么只能去打官司。
2.辦理遺產的產權過戶(必做)。
拿著《繼承權公證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產權變更登記,將父親的份額部分登記在兒子名下。
3.買賣或者贈與過戶(可選)。
在母親還有房產份額的情況下,做這一步動作,在不動產登記中心可以同步辦理。
補充
以上均是指父親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如果父親有合法、有效遺囑,就要按照遺囑指定的繼承人、份額分配方案來執行。
正在使用的宅基地以后會根據戶主的變化自動改變,用不著自己倒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