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一年試用期三個月合法嗎_公司只簽一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可以嗎?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
針對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分析清楚情況。
一、勞動合同簽一年,試用期卻有三個月。
《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合同簽一年,試用期最長不超過2個月。但你們公司卻又3個月試用期,這明顯違反了試用期約定的相關規定,公司得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勞動合同簽一年,剛好做完一年,這個只能算是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
勞動合同簽一年,剛好做完一年,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可以決定是否繼續續簽,這種情況不算辭退。但如果是公司提出不續簽勞動合同了,那么公司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針對以上情況,公司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一、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不續簽,那么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員工與公司雙方,誰提出不續簽合同,誰就要負責。既然是公司提出不續簽,那么公司就需要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因為你剛好做滿一年,那么公司需要支付1個月的經濟補償金。這個經濟補償金就按勞動合同到期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來計發。
二、勞動合同期一年,試用期3個月,超過規定的2個月試用期,超出的1個月要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規定,公司違法約定試用期,超出規定試用期且經過實際履行的試用期,公司需要按月支付雙倍工資。因為公司約定的3個月試用期,超過規定2個月試用期,這多出的1個月試用期也經過實際履行了,公司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因為公司已經正常按月發工資了,所以公司還要額外支付你1個月的工資。
要如何才能拿到這些補償?
公司肯定不會主動支付這些補償,我們需要通過勞動仲裁的方式來拿回。那么主要得準備這些證據。
一、勞動合同。
證明勞動關系,證明勞動關系起止日期,證明公司違規設定試用期。
二、工資條、工資轉賬記錄等證明工資額度的證據。
證明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三、公司提出不續簽的證據。
這個非常重要,既然說是公司提出不續簽,那么必須要有證據證明。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有權提出不續簽,只要公司按照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即可。以上回答,希望可以幫到您!
我的天!你去的是一家什么樣的公司?公司也忒黑心了吧?你知道公司給你的試用期超過《勞動合同法》多少倍嗎?超過了整整七倍!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年期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公司卻給你了七個月的試用期,整整多出了六個月,是嚴重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行為!
再就是,在第七個月時,公司又竟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把你辭退!公司這么做,是違法辭退勞動者!
鑒于公司存在的嚴重違法行為,你完全可以依法向公司主張兩個方面的權益。一是,要求公司給補齊多出那六個月試用期的差額;二是,要求公司給違法辭退的經濟賠償金。
一、關于補齊試用期差額工資的問題。
因為試用期的工資是要低于轉正后工資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轉正后工資的80%。也就是說,公司少發了你6個月至少20%的工資。你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給補齊這6個月的差額。
二、關于經濟補償的問題。
公司在你試用期第七個月以試用期不合格為由把你辭退,其理由是不成立的。因為公司多給出的6個月的試用期是非法無效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你應該是正式職工了。公司這么做,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該給2倍工資的經濟賠償。按經濟補償標準,公司應該給你兩個月的經濟補償。
總上所述,公司存在嚴重的違法事實,你可以依法向公司提出維權主張;實在不行的話,就到你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幫助維權。
對于這一問題,顯然是不合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的長短與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是相關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從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如果某一公司給員工約定的試用期是三個月,那么他就應當與員工簽訂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能夠約定三個月的試用期。否則該試用期的規定就是違法的,因為是過長了。
另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后再繼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則不應當再約定試用期。
另外,該試用期應當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的,不能額外約定,或者全部約定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按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試用期不提超過二個月,試用期為三個月,超出的一個月,勞動者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主張用人單位支付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賠償金。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