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仲裁管轄原則_勞動仲裁管轄?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2、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明確當事人應當到哪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由哪一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法律制度。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應當根據方便勞動爭議當事人仲裁,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的原則確定。 4、方便當事人其實就是指保護當事人的權利是本法的重要目標,當事人權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樣是本法立法所要遵循的準則,因此,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確定應以為當事人申請仲裁和應訴提供極大的便利、減輕當事人的維權成本為原則。
5、方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案件,一方面要求根據各地勞動爭議的實際情況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總體布局合理地確定各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理案件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則要求管轄制度應有利于保證勞動爭議仲裁權的公正行使,在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管轄的過程中,盡管直接解決的是勞動爭議仲裁權的歸屬問題,但更為重要的是要保證仲裁權公正有效運行。
6、根據本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市、縣設立;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直轄市、設區的市也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有。當事人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裁決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勞動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用人單位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1、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2、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
(二)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三)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并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
(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
(五)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
(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勞動仲裁管轄權是指發生勞動爭議的一方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爭議雙方之間勞動合同履行地,這是勞動仲裁的管轄范圍
我是廣東某空調公司在安徽區域的銷售經理,我的實際工作地點在合肥,但勞動合同約定勞動爭議管轄在公司所在 地中山市。請問律師:如果我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只能在單位所在地仲裁嗎?
答:這位勞動者可以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也可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當兩者分別向兩地仲裁委申請仲裁時,案件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者爭議仲裁委管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未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約定管轄,因此司法實踐中,一般傾向于約定管轄的約定對勞動者沒有約束力。因此這位觀眾可以在合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
你司涉案應是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一裁終局的仲裁,即:(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這兩種裁決勞動者不服可以起訴,用人單位不服不能起訴。仲裁確有錯誤的只能申請撤銷。但是用人單位撤銷該仲裁裁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撤銷條件。不是仲裁裁決的所有錯誤法院都管。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別注意!只有存在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時,中級人民法院才會撤銷該仲裁裁決。如果僅僅是該仲裁裁決認定事實錯誤,法院無權撤銷,也不會對此再進行審理。因為仲裁裁決基本上不存在上述六種法定撤銷情形,所以絕大部分(99%)的撤銷申請是被駁回的,但因為法院案件流轉、排期等耗費時間,一般審結此類案件要30天以上,因此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也成為很多公司拖延履行仲裁裁決的手段。
手續材料:仲裁裁決書原件及復印件、撤銷仲裁的申請書(并按勞動者人數提供副本)、公司的主體資格證明(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皆加蓋公章)、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供授權委托材料、有撤銷事由所對應的證據的要提交證據材料、勞動者的聯系方式,去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立案,記得填好《送達地址確認書》。
之后法院會通知貴司交納案件受理費,400元/案。訴訟費用交納后過一段時間,法院會向貴司送達傳票等材料告知具體的開庭調查時間,貴司正常出庭應訴即可。
如果沒有上述六種法定撤銷情形,公司也愿意盡快解決爭議的,建議不要提起撤銷仲裁的申請,不然結果就是——再白白浪費案件受理費這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