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罪和賭博罪的犯罪對象_賭博罪和詐騙罪的區別?
特邀律師
1、兩者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對象,僅限于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2、詐騙罪與賭博罪中的“騙”的性質不同。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欺騙的手段非法取得公私財物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在于“騙”;賭博犯罪中往往也伴有欺騙活動,但這種欺騙與詐騙罪中的欺騙是不同的。詐騙罪中的欺騙即制造虛假事實,是要引誘他人參加賭博,而賭博活動本身則是憑偶然之事實決定輸贏,其目的仍在于通過賭博達到營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按有關司法解釋,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騙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拒絕退還的,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
賭博罪主犯和從犯區別: 第一,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于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于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第五,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于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于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夜黑風高夜,麻將胡牌時!過年回家,少不了的一項娛樂活動就是打麻將了,麻將作為全民游戲,實在是太普及,也太多人玩了.
今年回來聽說打麻將桌子上的錢還是身上的錢,超過200就算賭博了,嚇得我們有一次用紙牌來代替錢。
也就是過年回來玩玩,放松一下,玩的也不大,還有可能定性分析為賭博,太可怕了.還好這幾天也沒有人舉報,啥的,娛樂娛樂而已,可不想去警察局喝茶和談心.
大過年的,禁賭我們平民百姓是支持的,畢竟賭博毀人一生.希望大家都注意一點,不要進去派出所喝茶.
好像每個省的限制金額還不一樣,四川人比較喜歡打麻將,金額定在1000左右,感覺比較合理.
要是真的按照我們這邊的說法,感覺派出所要滿了.希望大家過個好年,玩得開心!遠離賭博,陽光生活每一天!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還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該罪的犯罪對象的確不好確定,這是個純學理的問題,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任何犯罪行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體,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對象(犯罪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