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的行為對象是什么_賭博屬于什么罪?
特邀律師
賭博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賭博罪指以盈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盈利的目的,刑法303條規定,以盈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罰金
賭博罪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賭博罪的違法界限
1、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
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2、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
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并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3、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群眾。
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賭棍是以賭博為常業的人,即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賭棍有的無正當職業,專事賭博;有的有業不就,主要從事賭博;有的有正當職業,但以賭博為兼業,賭博輸贏的數額大大超過其正當收入的數額。賭場業主是指開設賭場的人,即以營利為目的,營業性地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對這三種人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對于一般參賭群眾,可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但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4、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
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賭博罪的立案標準
賭博罪就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犯賭博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對于賭博案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于賭資。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知識總結: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還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該罪的犯罪對象的確不好確定,這是個純學理的問題,不屬于犯罪構成要件。任何犯罪行為都必然侵害犯罪客體,但不一定都有侵害的對象(犯罪對象)。
打麻將打多大的會被拘留?
5A精神家園
日前,“廣州男子打5元麻將被行拘案”有了新進展。紅星新聞從該案當事人肖先生處了解到,9月20日,廣州市公安局增城區分局(下稱“增城分局”)撤銷了對肖先生的行政處罰決定。增城分局稱,此前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不清,處罰不恰當”,根據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工作規定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決定撤銷對肖先生的行政處罰決定,這符合法律規定,的確體現了法治中國的進步。那么,問題來了,打麻將打多大的會涉嫌違法?不搞清這個問題,大過年的,親戚朋友們打個麻將被拘留了,你說這年還怎么過?
我們應先搞清楚什么是“賭博”,百度百科基本解釋為:用財物作注以一定方式爭輸贏。我們國家對違法行為區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先看一下什么是賭博犯罪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賭博罪】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什么是刑法規定的"聚眾賭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明確規定: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什么是"以賭博為業?"百度百科中有解: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主要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任何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行為表現。
我們再看一下什么是賭博一般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賭博罪是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方才涉嫌賭博犯罪,也就是說賭資不足5萬元的,依法不作為犯罪處理,要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賭博犯罪,起刑點是賭資5萬元,那么賭博治安處罰,起罰點是多少?《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只是規定了“……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要依法處500元以下罰款或者5日以下拘留。賭資多少?才是“賭資較大?”截止此時此刻,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安部規章中均無明確規定。不是國家不愿意規定,也不是搞神秘主義,的確是因為我們國家地大物博、幅員遼闊,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實在不能一概而論,所以國家授權各地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當地公眾接受的數額來確定。
以下,列舉我國部分地方的賭博起罰點(來源于手機百度搜索):
北京市規定:個人賭資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處500元以下罰款;賭資設定為500元至1500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深圳市規定:個人賭資在500元以上的算賭資較大;
上海市規定:《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試行)》規定,個人賭資在人民幣100元以上的,屬賭資較大;
山東省規定:《山東省公安廳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細化標準(試行)》規定,“參與賭博賭資較大”是指人均參賭金額在100元以上或者當場賭資在400元以上;
河北省規定:《河北省公安機關治安管理處罰裁量標準》規定,賭資較大,是指個人賭資在200元以上;
吉林省規定:《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裁量標準的指導意見》,把“賭資較大”定位于:個人平均賭資數額在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或者現場收繳賭資總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8000元的;
四川省規定:《四川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裁量標準》規定,現場收繳賭資價值合計在人民幣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屬賭資較大。
江蘇省規定:起罰點是個人賭資或人均賭資達到200元。賭資200元以上、不滿1000元的,處500元以下罰款。個人賭資或者人均賭資1000元以上、不滿3000元的,處5日以下拘留;
毛主席教導我們:"好好學習,天天向上",認真學習一下賭博各地區起罰點規定,不但可以天天向上,在上述地方打麻將時,還可以避免因為無知違法而被拘留。
另外,呼吁其他地方也適時出臺"賭資數額較大的"地方標準,讓群眾在這些地方打麻將時"知紅線、明是非、守底線",也就是讓群眾打麻將時打的放心,同時相關部門也有明確的執法標準,也就不會出現"……以禁賭為名干擾群眾的正常文娛活動。",這應該也是法治中國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