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父親死后孩子撫養權歸誰_兒子都死了老人歸誰撫養?
特邀律師
因在民政部門工作,我來簡單地回答一下這個問題。
首先,說一下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中,三種不同的基本概念。在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贍養、撫養、扶養這三個詞都有其特定的含義,一般也有廣義、狹義之分。但在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中,都使用狹義說,嚴格區分不同相互之間的輩份關系。具體說來:
1、贍養:是指子女或晚輩對父母或長輩在物質上和生活上的幫助。包括兩種情況:子女贍養父母親,晚輩贍養長輩親屬。在贍養關系中,贍養人和被贍養人之間是不同輩分的。
2、撫養。本義是愛護并教養。撫養關系是長輩和晚輩之間的,并且是長輩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未成年人為主)的保護并教養,強調的是教育和保護。撫養的目的是要讓子女健康成長。
3、扶養。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系,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 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 贍養”三種具體形態。狹義的扶養則專指專指夫妻之間和兄弟姐妹等平輩親屬之間相互供養和扶助的法定權利義務。
很顯然,題主提出的問題中,對老人使用了“撫養”這個詞,實際上是完全錯誤的。肯定應該用“贍養”這個詞。現實生活中,如果用撫養表示兒女對老人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肯定會被人看做毫無教養。
其次,假如兒子都死了,對老人的贍養責任究竟應該由誰來承擔呢?毫無疑問,在一個家庭中,如果老人的幾個兒子都已經死亡。當然就要確定一下老人是不是還有其他的法定贍養人。
第一,要確定有沒有已經成年、有完全生活能力的孫子、孫女。尤其是一直和老人在一起生活的、老人實際承擔了撫養義務的孫子、孫女,在其父親死亡、自己又已經成年的情況下,肯定就是法律意義上的法定贍養人,當然要依法履行對老人的法定贍養職責。這是毫無疑問的事情。也就是說:在兒子都己經死亡之后,對于己進入老年階段,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爺爺、奶奶,其孫子、孫女就必須依法履行法定的贍養責任,必須照料好老人的生活,并為老人養老送終。
第二,是確定老人有沒有女兒這個法定贍養人。如果完全沒有己成年的孫子、孫女,就要嚴格地區分為有女兒、沒有女兒兩種不同的情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來說:
第一種情況:老人有女兒,女兒肯定就是老人的法定贍養人,由其女兒贍養其父母就行了。當然,如果有幾個女兒的話,她們互相商量解決就行了。現實生活中,經常是只有一個女兒,又會衍生出兩種不同情況:
1)女兒遠嫁,無法實際照料父母;或者幾乎沒有經濟能力贍養父母;或者在當地的社會習俗上,出嫁的女兒一般不再管父母親的生活。按照法律規定,肯定為有法定的贍養人,但實際上卻不起什么作用。現實生活中,如果遇上這類情況,確實是比較難以妥善處理的。可無論怎么難處理,都必須由當地的基層組織負責人和其女兒協商、溝通,互相配合,務必安排好老人的日常生活。畢竟,人長一張嘴,就要吃飯穿衣。如果實在不行,納入低保、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這兩種辦法,都可以實事求是地予以考慮。
2)女兒是重度殘疾人、重大疾病患者、低保戶、特困供養人時,女兒這個法定贍養人完全沒有贍養能力。現實生活中,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要按照父母親的年齡和經濟狀況決定怎么辦。A、如果父母親都超過了60周歲,又沒有基本生活來源,將老人直接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說到底:就是由國家來養老。B、如果父母親都享受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待遇,就肯定不能納入特困人員供養范圍。C、如果父母親未滿60周歲,生活又很困難的話,可以直接納入低保范圍。
第二種情況,沒有女兒。也就是說,老人在兒子死亡后,成了真正意義上的孤寡老人。在此情況下,完全按照老人的具體年齡和是否有生活來源這兩個方面,決定或者納入低保,或者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這里要特別強調的是:如果老人是正常領取退休金的退休職工,當然是有基本生活來源,一律不得納入社會救助范圍。
總之一句話:在老人的兒子都已經死亡的情況下,就要按照老人的實際情況,結合老人有沒有其他法定贍養人(孫子孫女、女兒)的不同情況,無論如何都必須妥善地安排好老人的日常生活需求和照料護理。
從我國法律中很明顯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依法取得監護權。離婚后帶孩子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作為孩子的親生父母,對孩子具有監護撫養的權利。此時如果另一方對孩子有撫養監護的能力,那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該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同時,如果另一方沒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話,那么孩子的撫養監護責任就由死亡一方的父母家人來承擔。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也想要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時,那么需要舉證另一方沒有撫養監護的能力或者孩子同另一方生活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否則法院將支持孩子的親生父母對于孩子的撫養權。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
此外,我國法律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這個規定,撫養權只是因夫妻雙方離婚,才要確定由哪一方撫養,父母都是未成年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取得撫養權一方去世,另一法定監護人當然取得撫養權,這是無須變更的,但若孩子的其他親屬如爺爺奶奶想取得撫養權,需起訴,能證明孩子生母(或生父)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法院可確定撫養權的歸屬。
擴展資料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參考資料來源:
即使孩子的父母沒有結婚,父親去世后,母親是最有撫養權的,如果母親由于各種原因無法撫養的,可以由爺爺奶奶撫養。
若是取得撫養權一方去世,孩子撫養權歸另一法定監護人,即孩子的母親。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