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犯罪年齡的規定_民法典對青少年犯罪的年齡界限?
特邀律師
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年齡是16歲。
- 法律條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減輕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在承擔刑事法律責任過程中會減輕其處罰。
- 相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犯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八種犯罪的,需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 不負刑事責任: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不管觸犯了什么罪,法律都不會追究其刑事責任。
民法典未對青少年犯罪的年齡界限作出規定,那是刑法范疇,民法典只是規定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新的民法典對末成年人適用刑法下調至十二周歲。
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刑事責任年齡從16歲起算,未滿18歲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被諒解可從輕處罰此外,因為強奸罪屬于公訴案件,它并非屬于自訴案件。醉酒不會從輕量刑 在犯罪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醉酒與強奸罪的成立不存在任何關系,我國目前的刑法規定醉酒并不是免刑的條件,即凡屬于生理性醉酒犯罪仍需追究刑責,而對于病理性醉酒則需要結合主客觀情況具體分析,看其是否存在犯意,如存在犯意仍然構成犯罪,所以醉酒后實施強奸仍然構成強奸罪。
在公訴案件中受害人是往往無權確定是否減輕被告人的刑責,所以強奸罪是不存在被告與被害人協商解決減輕量刑的事情。但是受害者可以向被告出具諒解書,對被告的行為進行諒解,法官可以根據諒解書對被告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
第二條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條 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第五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第六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第八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青少年犯罪判刑年齡是: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4周歲的人對所有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18周歲以上的人犯罪,都稱為成年人犯罪。
不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應包括該周歲生日那天在內,而應從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為“已滿”。
未成年人在一般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對未成年人法律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