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的我們的義務對嗎_法律規定我們小學生有什么義務?
特邀律師
疫情面前我們所做所為都應該是義務,這句話不完全正確。
首先弄清楚什么叫義務?我個人認為,義務是國家法律同公民約定應遵守的義務。法律是人民民主代表大會制定的,代表著千萬人民,必須遵守的規定。
在這次對抗疫情的一級戰斗中,我們必須遵守國家制定的條例,聽黨指揮,履行職責,履行義務,配合國家打贏這場戰斗。比如說,中央調動全國的力量,支援湖北。支援武漢及各州市。
其次,我們所做的事沒有受法律約束的那不叫義務。公民自我選擇可做可不做。那叫自愿。沒有強加性質。在這次戰斗中,涌現出許多發自內心,甘心情愿,主動為疫區做點事的好人好事。比如,自愿捐款捐物,參加志愿者,還有主動用文詩為疫情一線的白衣天使鼓勁,歌功頌德等等。
作為一個中國公民,面對這場你死我活的瘟疫戰爭,不管是義務還是自愿,都應該心想一處想,汗往一處流,早日消滅瘟疫,恢復平常生活。加油中國,加油湖北,加油武漢。
謝謝邀請,請友們補充,完善。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守法公民有保衛祖國的義務(服兵役)又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有遵紀守法的義務又依法納銳的義務有父母撫養子女、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
義務的法律概念
指法律規定的對法律關系主體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與權利相對應。法律義務同基于道德、宗教教義或其他社會規范產生的義務不同,它是根據國家制定的法律規范產生,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履行的。違反法律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見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
法律上的義務與權利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系。沒有權利就無所謂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在某些法律關系中 ,每一個法律關系的參加者都可能同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例如在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有取得一定物品為自己所有的權利,同時有付給貨款的義務;出賣人則有把一定物品轉移給買受人的義務,同時享有取得貨款的權利。也有一些法律關系,一定的主體享受權利,而由一切人承擔義務。例如在所有權關系中,一切人都承擔不妨礙某一權利主體占有、使用或支配歸他所有的財產的義務。在特定的場合,一種行為可以同時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例如法律授予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的職權。就其與公民的關系來說,是行使權利;就其與國家的關系來說,又是履行義務。
額,請問這是政治題目還是別的啊?我照著政治題答一下啦~法律是規定人們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強調權利與義務的統一性。公民要正確對待權利義務關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也要履行法律賦予公民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比如說:法律規定我們有勞動的權利,而勞動也是我們的義務:我們有人身自由的權利,同時我們也有尊重別人的人身自由的義務;我們有依法納稅的權利與義務等等。總之,權利與義務是對立統一的,是相輔相成的,沒有脫離義務的權利,也沒有脫離權利的義務。祝你好運~
小學生主要是學習的義務,這是國家義務教育法規定的內容,同時還要尊重社會公德,孝敬老人,遵紀守法。
靠法律的約束來贍養父母,沒有真心的孝敬,父母能有那在意的安心嗎?送您一句話:
今之孝者是謂能養,至于犬馬,皆能有養,不敬,何以別乎??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章家庭關系第13條~第30條,明確了其中的權利和義務,列舉條文如下: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