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條款有效性如何判定_仲裁條款的效力如何確定?
特邀律師
您好, 1,依《仲裁法》規定,在我國,法院、仲裁委員會可以確定仲裁協議的有效性。 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可以向協議中確定的仲裁委員會提出,或者向法院提出。雙方分別向仲裁委員會、法院提出的,由法院裁定。 3,《仲裁法》規定: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對于仲裁條款效力的認定,各國早期一般都主張應歸法院專屬管轄。
為了保障國際商事爭議盡可能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各國及有關國際立法一反往常做法,將對仲裁協議異議裁決的權力交給仲裁機構和仲裁庭,而且這一裁決原則上不再受到司法審查。《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簡稱《示范法》第16條“仲裁庭對自己的管轄權作出裁定的權力”第1款規定,“仲裁庭可以對它自己的管轄權包括對仲裁協議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異議,作出裁定。為此目的,構成合同的一部分的仲裁條款應視為獨立于其他合同條款以外的一項協議。仲裁庭作出關于合同無效的決定,不應在法律上導致仲裁條款的無效。這時,仲裁條款的效力,由法院裁定。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仲裁協議是獨立存在的,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你所在公司要求仲裁委員會對你們與商貿公司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效力作出裁定,而商貿公司要求法院對此作出裁定,在這種情況下,應該由法院裁定仲裁條款的效力。
1,依《仲裁法》規定,在我國,法院、仲裁委員會可以確定仲裁協議的有效性。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可以向協議中確定的仲裁委員會提出,或者向法院提出。雙方分別向仲裁委員會、法院提出的,由法院裁定。3,《仲裁法》規定: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