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怎么處理過程_醫療事故怎么維權?
特邀律師
一、醫療糾紛的處理方法
1、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后,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制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訴訟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進行鑒定并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方和院方存在醫患關系,以及產生了損害后果負有舉證責任,院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
二、醫療糾紛處理原則
1、堅持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的原則
最高法院規定,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不再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提,并不僅只是個程序上對當事人的安慰,給一個平息不滿情緒的緩沖,而是對過去這一作法的否定。因為以醫療事故鑒定為前置,無疑等于醫療事故的鑒定就等于法院的判決,因為沒有或者沒有經過醫療事故鑒定,不但不能勝訴,你連起訴的資格都沒有。而過去的醫療事故鑒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由于鑒定委員會常由當地的醫療專家組成,由其進行鑒定,無異于讓他們自己給自己鑒定,其公平性大打折扣,患者也很難相信。
2、堅持醫患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
醫生是醫院的主宰,是患者的上帝。可以說是掌握著患者的命運,有的醫生往不認為自己是給患者治病,為患者服務的,而是患者有求于自己。
3、堅持過錯原則
這里的過錯原則,不僅是在對患者治療中的過錯,包括在履行醫療合同整個過程中的過錯。即在履行醫療合同中違反了合同法的一般原則,即屬于有過錯。實質上就是合同約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如果合同的某一方違反了合同原則,就要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
三、醫療事故處理流程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患任何一方都有權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填寫申請表格,或醫患雙方共同向醫學會申請鑒定。
2、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調解及協助醫患雙方向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鑒定申請。當醫療事故爭議調解不成功,患者家屬可以在知道醫療爭議之日起一年內向市醫學會提出醫學鑒定,或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書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4、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具備尸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尸檢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尸檢應由提出異議一方交納尸體檢驗費。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尸檢,或者拖延尸檢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5、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受理的醫療事故鑒定申請,5個工作日內移交給市醫學會。
6、按有關規定,提出要求鑒定的一方,應先向市醫學會交納醫療事故爭議鑒定費。若鑒定結果為醫療事故,則該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若鑒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則該鑒定費由提出鑒定方支付。
7、市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醫療事故爭議鑒定。
8、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鑒定結論送達申請人及另一方當事人。
9、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若鑒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是不用賠償任何費用的;若鑒定結果為醫療事故,則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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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是個險象環生的地方,病人的病情千變萬化,需要醫生根據經驗快速判斷,用醫術拯救生命。這對醫生和護士的專業能力、職業精神要求很高,同時,也確實會有一些差錯出現,而一旦錯誤診療,就可能會傷害到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此時就會出現醫療糾紛。這時作為外行的家屬和病人,該怎么維權呢?
醫療事故糾紛屬于侵犯人身權一類的侵權糾紛。該類糾紛中醫療機構與患者所處地位的差異,使得患者往往手足無措,不知該何去何從。筆者作為律師,經常都會面對患者或者患者家屬的咨詢,答疑解惑之際,不免想對該類糾紛的法律實踐進行總結,以期可以帶給讀者些許啟迪,亦或茶余飯后無聊之際的消遣。
醫療事故發生以后,作為患者一方到底該采取哪些手段才能維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才能對自身亦或親人的“不幸”給予最好的回應。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此規定實際上從立法的角度確立了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即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醫療機構在整個診療過程中要存在過錯,也可以理解為無過錯便無責任。
那么,哪些情況下便可以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呢?
第一,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違反診療操作規范,對診療過程中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盡到告知和說明義務,若醫務人員未盡到該義務的;
第二,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
第三,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或者偽造、篡改、銷毀病歷資料的;
第四,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
第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規定的。
以上所列是醫療機構構成過錯的主要情形,但并非涵蓋所有類型。患者要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那前提必須是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民事糾紛中,永遠逃不開證據以及舉證責任這個永恒的話題。醫療事故糾紛作為侵害人身權益的一類,既與其他民事侵權糾紛有共性,但同時也有其特殊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患者一方請求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應證明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及受損害的事實,并提供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有過錯的初步證明。該類證據一般包括掛號單、繳費單、病歷、出院證明及可以證明存在醫療行為的其他證據。
作為患者一方,在醫療事故發生后,應當采取哪些措施才能及時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呢?
一、收集整理掛號單、繳費發票等就診依據,同時要求醫療機構復印病歷并要求醫療機構封存病例;
二、盡快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醫療事故損害責任鑒定;
三、盡快聯系專業律師確認賠償范圍,并預估大致金額;
四、拒絕醫鬧,理性協商。這幾年,醫鬧現象對社會穩定造成很大影響,法律對醫鬧的處罰也有相應的規定,甚至不乏被處以刑法處罰的案例,因此,應盡可能冷靜理性的維權,以免造成因維權不當而身陷囹圄的尷尬境地。
大量的實踐證明,醫療事故糾紛的爭議解決,宜由醫患雙方平等協商來處理為原則,比其他的途徑更能最大限度的爭取患者一方的合法權益。最后,期望自己所講的零零碎碎,能給大家在處理該類糾紛中有一些幫助,以期讓患者及家屬的不幸得到最大的慰藉。
什么樣才算醫療事故?
一、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二、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以下四級算醫療事故: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如何提起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