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條不肯立案詐騙罪_說謊為了借錢但是寫了借條算詐騙嗎?
特邀律師
首先說結論,并不一定構成詐騙(罪)。
1.刑法意義上的詐騙是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什么叫“非法占有”?“非法占有”不僅是指行為人意圖使財物脫離相對人而非法實際控制和管領,而且意圖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對人的財物,為使用、收益、處分之表示。說人話——我知道是你的,我就是想拿走自己用,還真沒打算還。這個“非法占有的目的”要結合客觀行為來認定。比方說行為人具體有無還款能力、借款時的表現,還款態度、是否惡意躲避債務等等。
2.認定詐騙還必須行為人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并使相對人做出處分財產的行為。比方說以借款為名,實為自己占有。至于你說的“說謊”是否是屬于法律所規定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罪的手段行為,這也是要看是如何說謊的,說謊的具體內容。如果是說謊僅僅是為了更好的借到錢或者多借點錢,但是不是不還,這不一定會認定詐騙。如果是為A項目借錢,但是說謊稱是為了B項目,或者沒有按照約定使用借款,這可以說是民事上的“欺詐”也不能直接認定是詐騙。那寫了借條是否就一定就一定不構成詐騙呢?這個也不一定,還是需要結合具體如何“說謊”以及綜合全案來看。有借條可以認為行為人在一定程度上承認有借款的事實,但是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并無任何還款能力而借款,那仍然有可能構成詐騙(罪)
3.認定詐騙還需要看對方拿到錢與你被騙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對方“借”到錢是否是因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并且你是否是基于輕信了所謂的事實與真相,所以做出處分財產的行為的?如果對方雖然說謊,但是其實你早就識破了,你只是因為同情他給他錢了,這樣的對方的行為也不能稱之為詐騙(罪)。
4.最后,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只有詐騙公私財物在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才應該認定刑法規定的“數額較大”,可被定罪處罰,你所說的情況還要看是否滿足此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太高了,很多人借款到手卷款失聯,這應該就是詐騙,可公安讓去法院,法院找不到人只能是出借人到楣嗎?
被人詐騙了24萬元,并且有借條,去派出所報案,派出所不受理叫你上法院起訴。說明不構成詐騙罪,屬于民事糾紛,只能到法院起訴。勝訴后,對方還是不還款,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將被騙的錢執行回來。
謝邀~沒有摁手印但是有對方簽字,該欠條仍然是有效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要求以詐騙罪立案,其額度已經達到了立案的標準,但是不排除公安機關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不予立案,需要您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詐騙。
從刑法理論上來加以分析,出具借條也有可能構成詐騙罪。這個問題涉及到詐騙罪的構成要件的有關知識,我來簡單為大家介紹一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手段騙取他人財物的犯罪行為。據此我們可以得知,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有以下三個方面:
-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 使用欺騙行為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
- 對方因為認識錯誤而處分財物,從而遭受損失。
因此,借款人是否構成詐騙罪,最關鍵是看他有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沒有使用欺騙行為。如果借款人從一開始就沒有想過要還錢,卻欺騙出借人說自己會還錢,那么他的目的并非借錢而是詐騙,這種情況下他就構成詐騙罪。
在司法實踐中要證明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非易事,但如果具有下列情況,就可以推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虛構資信狀況騙取出借人信任;
- 沒有將所借款項用于約定事項;
- 將所借款項揮霍一空或者用于違法事項。
當然,如果借款人借錢時是想著要還錢的,但借到錢以后才想據為己有,那么則不構成詐騙罪。
不是詐騙。
詐騙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假手段或者編造事實,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
詐騙與民間借貸區別有:目的不同、手段不同 、態度不同。
詐騙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根本不想還錢。一般采取欺騙和編造事實等虛假手段。有錢也不還,寧可用于個人揮霍。
從題主所說事實看出,出具借條、電話也接屬于承認借貸關系,不符合詐騙特征。對方還過錢,也說明無非法占有目的。無能力還款正說明欠債不還的真實原因。
所以說,對方不屬于詐騙行為。
有借條的,原則不構成詐騙。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你可以向法院起訴。這是有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