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離職老板不發工資_離職工資不發怎么辦?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明文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首先應該和用人單位相關負責人溝通。值得注意的一點,你要向該公司索取離職前的工資明細單,并確認工資是否沒有問題。你一定要先好好和溝通,如果想辦法能讓他們打一個欠條并蓋章那是最好不過的了,這就是你的工資金額憑證以及他們拖欠工資的證據。如果溝通未果,則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一般來說,勞動部門都會為勞動者維權的。
按照國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接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上班,員工辭職需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口頭申請在出現關系糾紛時法律上是無效的。如果公司經常有不批辭職的行為,那么員工需要學會保護自己,遞交辭職信的同時自己拍照取證或攝像錄音對話內容,即明確遞交日期。如果自己工作時間不急,那可以好好和上級進行溝通,或許企業也是有意想多留一下自己。畢竟人是講感情的,工作了這么久,不能繼續在這里工作了那就好聚好散唄,不到迫不得已也沒必要搞的那么僵。
如果好歹都溝通不了,自己確實不能拖太久,那只能越級向公司中高層去反映了,基本也就會同意的,管理人員也能明白,留的住人留不住心啊,還可能落個不好辭職的名聲,以后招聘員工更不容易。
下下招就只能去當地勞動部門投訴了,勞動局一個電話,基本很快就能辭職了。
總之,辛辛苦苦工作了那么久,沒必要丟掉自己的勞動報酬,不要自離。
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但是你沒干到一個月,一分錢工資也不發,這種情況不合法。
一、需要落實幾個問題
提出離職后,你有工作了多少天?
工作交接是否完成?
勞動關系是否解除?
因為題目上沒有這幾個問題的描述,所以這里只能在假設基礎上解答
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提出離職后,你又工作了多少天?
員工離職,一般情況是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的形式把辭職報告交到人力資源部或者老板這里,在此期間,你仍然屬于正常工作狀態。
題目所說的,沒干夠一個月就走,這里要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你干了幾天,就要有幾天的工資,工作期間的工作報酬是受到勞動法保護的;
第二,沒到時間就走了,你這屬于違反了公司的《考勤制度》,這屬于違紀,大部分公司對于違紀員工是有經濟或者行政處罰的。
所以,這里,工資是工資,處罰是處罰,這是兩回事,不管是公司還是你個人,都不要把它們混為一談。
2、工作交接是否完成?
提前一個月的意義,主要目的還是為了工作有延續性,所以需要一個有效的工作交接,你的工作狀態應該完全的交給接替你工作的員工或者主管領導,有他們簽字確認,才可以進行下一步勞動關系解除。
如果沒有進行有效交接就離開了,工作失去了延續性,嚴重的可能導致公司經濟損失,這個責任也可能是要有你來負的。
3、勞動關系是否解除?
上述兩個問題都解決完以后,就開始到人事部門進行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了,終止合同,領取未發放報酬(有的公司內部有規定,會有所延后,這里可以協商)。
如果沒有辦理勞動合同解除手續,那么你還是這公司的員工,離開公司的話,就是違反了考勤制度以及其他一些崗位約定的規定。
故:你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但是你沒干夠一個月就走了,那么,適合上述哪幾種情況,可以自行判斷一下。
三、總結分析
公司不給你發工資,肯定是錯的。你審視一下自己的行為,有沒有完成上述幾項?
- 如果沒有,就考慮和公司協商吧,把問題處理完,拿到離職證明。
如果你完成了上面的幾項程序,那么公司還要扣你的工資,可以拿著證據(工作期間勞動關系證明、工資發放證明、考勤記錄等)勞動局去投訴。
上述問題可以從以下方面回答:
1、關于勞動合同解除。
不知你離職的原因是什么。如果你不想計較其他,只是不想做,可以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保留相關證據,期滿即可走人,無需單位同意。如果是單位存在過錯,你可以據此提出解除且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你若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這可以成為談判的籌碼。
2、關于工資支付。
工資應當在交接時結清。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仲裁不收費。
個案有別,具體情況還需具體分析,如有法律服務需求,歡迎聯系。
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