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時效是怎樣規定的_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有哪些?
特邀律師
《民事總則》已規定:一般時效3年。
其他特別的有保險5年、環境4年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也就是說你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你的合法權益被侵害后,必須在從知道起2年內提起訴訟,如果在兩年內你沒有提起訴訟,那么你將失去法院支持你訴訟請求的訴訟權利,也就是法院不會受理你的訴訟,但是你的實體權利還是有的,也就是說如果對方自愿履行,可以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在兩年的訴訟時效內,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也就是你又擁有了兩年的訴訟時效。
如果你一直不知道你的合法權益被侵害,那么法院保護你訴訟權利的時間也是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還要補充一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面幾種情況訴訟時效只有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民事訴訟時效的規定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里規定的,可從1年到20年不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