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婚內防出軌條款_婚內出軌,怎么樣拿起法律保護自己?
特邀律師
叫通奸,現在不在法律嚴懲的范圍內了,也不該走回頭路去重新寫入法律!
至于廣州茂名電白一被“浸豬籠”的男子就是屬于這類問題的事情,到底該不該這樣被民間私下處置?法律又不管,民間又沒合適的、明確的處理范圍與方式,這讓人不解。也確實如此讓人不解:破壞別人家庭也相當于破壞社會基本單位的穩定,應當有明確的界定!
我覺得,法律既然放寬了一頭也就應該相應地放寬另一頭:民間自行處理的范圍應該在不直接傷人性命或至重殘為準,方式自行決定。
法律要大膽地放權于民間,恢復部分的鄉規民俗的約束權。有些東西從落實道德水準方面比法律更有效些,有些操作與會承擔什么樣的后果深藏在民間輿論與良知之中。廣州茂名這次“浸豬籠”事件,只要沒至那斯于死地,也就不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了!
法律、道德相輔相成,也必須進步。所謂的進步就是適應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做好引導而不是準備懲戒!
兩人訂立的協議應該視作民間協議,我認為是有效的。而且出軌方是過錯方,應該兌現當時的承諾。此亊應由相關部門說了算。我只是代表自己瞎說說而已。
只是結婚也非易亊,倘屬偶爾初犯,又有悔改之意,其他並無大錯。我認為是否能給他(她)個改過自省的機會。當然這全憑你們自己決定。
謝謝邀請;樓主說的是,"一方出軌,凈身出戶 " 的約定是否有法律的效力。雙方都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在婚內的特殊約定,只要簽了字,就可以把這一紙約定看成是自愿簽訂的法律合同。一方違反了約定,按照約定履行應該擔負的責任,是合法的。
一方出軌,導致離婚就存在有過錯方,因為離婚而給無過錯方帶來損失,只要證據確鑿,別說有婚內的約定,就算沒有這一紙合同約定。無過錯方要求經濟賠償,也有法律的依據。
《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只要有過錯方犯有以下條例的,導致離婚,無過錯方就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一,犯有重婚罪的。
二,有配偶與第三者同居的。
三,有家暴行為的。
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
如果說雙方已經在婚內簽訂了 “ 一方出軌,凈身出戶 " 的約定,有一方違反了約定,不履行責任的話,鬧到法庭,只能自取其辱。法就是法,絕不會憐憫任何人。
證據難收集,非法的又不算,光明正大的只是同居夠不成重婚,取證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