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效力是什么_善意取得有合同最終效力是否有效無關?
特邀律師
物權追及效力與善意取得不矛盾。物權是絕對權,所有權人對物的支配是絕對的,因此物權追及力隨時可以履行,但是善意取得是物權追及力的限制,其目的在于保護善意第三人,從而促進市場衡平和經濟流轉。善意取得只是物權追及的例外,所以與物權追及力并不矛盾。
不算。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什么是善意取得呢?《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所以,如果雙方已經簽訂了合同,對于不動產房屋的善意取需要滿足兩個條件:1. 受讓人受讓不動產時是善意的;2. 已經支付了合理的價格。不是長期的占有和使用,那么長期的占有和使用能夠對于取房屋的所有權可以起到輔助作用,不是關鍵性的作用。
無權處分的合同有效。但未交付不構成善意取得。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無權處分行為,而善意取得制度規定在我國《物權法》中。通說認為無權處分行為保護的是靜態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護的是動態安全。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間互為條件、相互制約。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商品交易穩定性。無處分權有很多種,有合法占有而沒有處分權,有的是非法占有更沒有處分權,在合法占而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經有處分權人追認后,對方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所有權,但是因為非法占有取得所有權,不需要取得追認,有一種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是通過正常途徑,支付了合理的市場價格而取得,那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原物所有人不追認,善意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權,至于原物所有人的權利如何維護,那是另一個法律關系了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對無權處分行為作出明確的規定。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狀態是:①無權處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狀態為效力待定,既不是有效也不是無效;②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轉為有效的合同;③權利人不予追認、無權處分人嗣后沒有取得處分權的,不具備以上兩種情形之一的,該合同轉為無效合同;④如果合同轉為無效,而第三人為善意的,根據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主張對標的物的所有權。除非事后取得處分權或權利人追認而取得處分權,不然屬于無效。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法定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可見,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制度存在著密切的關系。
(1) 聯系:
善意取得正是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才適用的,其前提就是處分人對財產沒有處分權,二者互為補充,協調保護著權利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合法權益。
(2) 區別:
①性質不同。無權處分制度屬于債權法上的制度;而善意取得則是物權法規定的一種制度。②保護對象不同。無權處分制度保護的是被無權處分的財產的所有人,即財產的權利人的利益,主要是基于一種“靜態的安全”;而善意取得制度保護的是交易安全和受讓人的合法權益,主要是基于一種“動態的安全”。③構成要件不同。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主要有兩個:處分人對所處分的財產沒有處分權;無權處分人處分財產時必須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④法律效果上,經過權利人的追認或者無權處分人嗣后取得處分權,無權處分行為將轉換為有效的法律行為,相反,則歸于無效。但是無權處分行為的無效并不導致物權變更的效果,因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仍將取得無權處分人所處分的物的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無權處分人與善意受讓人之間的債權合同是有效的,而無權處分行為這一物權行為是效力待定的。對于兩者的關系,可以從概念、內涵方面論述其聯系;從性質、保護對象、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四方面論述其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