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未出資但借款給公司_借款給股東,企業有稅收責任嗎?
特邀律師
如果企業借款給股東,企業是有稅收責任的。
案例
2010年初,H公司向其股東提供借款,兩年后,該股東向公司歸還了借款,第三年,稅務機關對此行為予以稽查,認為H公司向股東借款的行為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因此依法作出H公司依法補繳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的決定。
該公司不服,于是H公司提出行政復議,復議機關認定該筆借款期限超過了一個納稅年度,認定為H公司向其股東的分紅,應當按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維持了稅務機關的決定。該公司隨后又提起了行政訴訟,經二審、再審后其請求都被駁回。最終,該公司只能服從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依法向稅務局補繳個人所得稅。
實踐中,股東向銀行的借款一般都掛在其他應收款上,因此,為了避免稅收風險,公司應當在年末之前查看該科目借方余額,及時調整該科目的余額,否則可能面臨補繳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風險。
正常借貸行為
企業向個人股東的正常借款業務,個人需向公司支付借款利息。根據規定,企業向個人借款收取的利息,屬于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貸款服務。所以,企業收取的利息收入,要開增值稅發票,確認收入,計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并且要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同時,如果企業向個人股東提供借款,沒有收取利息,由于沒有收入,理論上不用繳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但是,稅務機關可能會對此情況重點稽查,以防企業利用該行為進行
關聯交易從而逃避稅款。
因此,企業在向股東借款時,要及時進行稅務風險自查,以防被稅務機關處罰。
相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第三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加強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 如果合同約定股東借款給公司,則不借是違約。
- 如果沒有約定,則借款給公司不是股東的義務。
- 但股東有義務按認繳的注冊資本出資。
股東和企業之間相互借款是常有的事情。最主要的是程序合法,操作合理,盡可能降低風險。以下分情況來進行探討。
1. 企業借款給股東。
(1) 程序合法,操作合理:公司借款給股東,首先要符合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要有必要的審批程序,還要得到其他股東的一致認可和同意;其次要注意約定的利率不要超過民間借貸的利率;最后要按照法定程序走,簽定正規的借款合同,在合同中注明借款用途,借貸關系等等。
(2) 注意風險。如果長期借款在年度結束后,既不歸還,也不用于生產經營,那么是可以將未歸還的借款按照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的。
2. 股東借款給企業。
(1) 程序合法,操作合理:首先公司和股東要簽訂正規的合同,表明借款用于公司經營,借貸是真實合法的。
(2) 注意風險。
①利息盡量不要超過同期同類金融企業貸款利率(超過部分不太合理,所得稅前不得扣除);
②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不要超過2:1,超過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③如果股東這個時候還沒有實繳出資,那么對應的借款利息也是不得稅前扣除的,借款是不能替代出資的。
④企業向股東支付的利息,要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合法憑據,發票可以去稅局代開。
以上財會小童觀點,歡迎評論補充。
一是行政途徑。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條款,要求其歸還借款,補齊實際出資,彌補對其他股東造成的損失。如拒不還款,可向公司登記機關舉報(說明情況),公司登記機關會依法立案調查(他這種行為已經構成抽逃出資行為并已經對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并可能會依法對其處以抽逃出資額10%的罰款,要求其補齊。如果構成抽逃出資罪,那就不是罰款的問題了(參看刑法抽逃出資罪)。考慮到后果,他應該會盡快歸還借款。
二是司法途徑。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下下之策,耗時費力,對他本人沒有威懾力,因為他只需要承擔還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