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借錢給公司屬于認繳嗎_股東墊付資金可當作認繳資金嗎?
特邀律師
墊付資金,形成對公司的債權,認繳資金不是實繳資金,公司不能將股東墊付的錢當然當作實繳出資。我是中國注冊會計師,擁有國家法律職業資格,下面具體分析一下,供參考。
一、股東墊付資金的性質
股東墊付資金,在實質上是形成了公司對股東的負債,該股東是債權人,公司是債務人。
首先,股東墊付資金形成債權,與資本無關。比如,股東為公司墊付100萬元發工資,那么,在公司的賬上,應該記一筆短期借款100萬元,同時減少應付工資100萬元,而與資本無關。
其次,公司具有按照約定歸還墊付股東債務的義務,不能以股東出資作為借口拒絕。在上個例子里,比如約定股東的墊付資金期限為3個月,則3個月期滿,公司必須按照約定把這100萬元還給股東。
二、認繳資金的性質
根據《公司法》,我國目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股東可以認繳一定數額的注冊資本,并按照公司章程的約定,到期完成實際出資。而在約定之前,公司是沒有權利要求股東實繳出資的,更不能將股東個人正常的債權,當作實繳出資。
比如,股東A認繳資金100萬,約定出資期限是2030年1月1日前,則在此之前,A是沒有義務實繳出資的。如果公司欠A的錢,應該按照正常的債務進行處理,不能與注冊資本出資進行互相抵銷。
綜上所述,當某一主體既是公司股東,又是公司債權人時,二者的身份不能混同,應分別對待。股東墊付資金無法當成出資。
這個問答是關于經營主體適用認繳制設立的概念!題主借錢在公司賬戶過一下賬,然后取出的神操作,是對認繳制的誤讀!本文詳細介紹一下,認繳制下,對注冊資本金實繳的規范和具體操作規范。
一、什么是認繳制
認繳制全稱注冊資本認繳制度,是相對于注冊資本金實繳為前提設立經營主體的一種全新制度。也就是說,經營主體設立時,注冊資本不再需要馬上實繳到公司賬戶,可以根據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所需和約定期限逐步充實注冊資本金!
認繳制理論上可以0元注冊一家公司,僅僅是約定了認繳義務——注冊資本金的多寡!認繳制設立經營主體,實繳注冊資本金不再是經營主體設立的前提條件!實繳制注冊設立經營主體,注冊資本金到位是設立登記的必要前置條件!
實繳制設立經營主體,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將注冊資本金到位;而認繳制設立經營主體,注冊資本金在約定的認繳期限繳足即可(現實工作中,到期依然沒有繳足的,可以向主管行政工商管理部門申請延期)。
二、“注冊資金實施認繳,我到時借錢在公司賬戶過下賬,然后取出”是什么行為?
1、認繳制下,這樣的操作是“畫蛇添足”
這樣的神操作,是實繳制設立經營主體的慣性思維。現實最新的政策,除少數金融類企業注冊需要按照實繳制注冊登記外,大部分經營主體可以用認繳制設立!
過去很長一段時期,題中所述的神操作,是很多缺乏資金(資本)的創業者,且在實繳制度下,設立經營主體的無奈選擇!現在不一樣了,認繳制完全沒有必要這么操作!
2、涉嫌抽逃資金罪
注冊資金實施認繳,我到時借錢在公司賬戶過下賬,然后取出,涉嫌抽逃資金罪!股東實繳注冊資本金的過程,無論是自有資金還是借款充實注冊資本,關鍵點在于實繳資本的本質是將自然人股東或者法人股東的財產權轉移到目標經營主體名下。這一實繳的過程,財產權發生了根本性變化。
財產權已經屬于經營主體了,題主將本屬于經營主體的錢取出。是對財產權的漠視!涉嫌抽逃資金罪!
抽逃資金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自然人股東觸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
法人股東觸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注冊資本的法定權利義務
無論是采用實繳制還是認繳制注冊設立經營主體,法定的注冊資本其屬性和法定權利義務不會發生變化!
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采用實繳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金設立之初繳付到指定公司賬戶(非貨幣出資過戶到經營主體);采用認繳制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雖然沒有全額或者部分繳足注冊資本,但是約定的注冊資本已經明確,并以法定的形式記錄在案。
當發生償債義務時,已經繳足注冊資本的公司,以其公司全部資產作為償債上限,不在追究股東的認繳責任,承擔有限責任;沒有實繳或者部分實繳的公司,以其公司總資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部分,股東以認繳的注冊資本為上限承擔有限責任。
因此,無論是采用何種注冊設立登記制度,注冊資本金的法定權利義務,不會因為采用的制度發生根本性變化!
四、綜述
認繳制度下,注冊資本金完全沒有必要按照題主的操作實施。注冊資本的實繳主要看生產經營的需要逐步充實。在認繳期臨近,實繳有困難的,向主管行政工商部門申請延期即可!
注冊資本金一旦實繳,財產權必然發生轉移。經營主體的財產不屬于其他個人或者法人所有,“取出”或者轉移本不屬于自己的財產,廣大老板慎重行事!
法人代表不是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嗎?首先,在法律上并沒有法人代表這一概念,你所說的應該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根據法律規定或者企業章程對外代表法人從事民事行為的自然人。
關于公司的債務承擔問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應該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很好理解,如果我們和某一公司簽了合同,這個公司后來違約,我們起訴的應該是這個公司而不是它的法定代表人。
但是如果公司已經解散或者注銷,那么公司尚未清償單位債務有誰來承擔呢?當然是有股東來承擔,因為股東是公司的開辦者,所有者及受益者,因為債務也應該有股東來承擔。一般情況下,股東應當按照持股比例來承擔責任,有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關注并私信我,我會盡力解答。
其實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公司在經營的情況下欠下債務是非常常見的,如果欠債過多,那么就會造成公司無力清償債務,而公司是由股東出資成立的,那么這個時候股東會需要負擔什么責任呢?
根據我國法律上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承擔有限的民事債務的財產,股東如實出資的執行義務,且并沒有抽逃出資的行為,股東應當承擔的責任為出資認購公司股份或認繳的出資額。如果出資的數額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就會承擔連帶責任。
那么公司的債務無力償還了該如何處理呢?
1.對開辦單位的債務清償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無力償還債務或者被撤銷、關閉的,有下列兩種情形的,由開辦單位(參見工商登記檔案)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第一,該企業不具備法人條件,開辦單位承擔所有責任。
第二,企業注冊資金虛假的,開辦單位應當在注冊資金差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
2.對出資方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成立時,投資者一般有設立單位、股東、合伙人等。投資者全額投資的,應當以企業資產承擔責任,不追究投資者(合伙人除外)的責任。投資者不出資、出資不足或者抽逃資金的,應當在出資差額的范圍內承擔償債責任。
3.擔保人的責任進行追究
企業債務有保證人的,應當依法追究保證人的責任,并列為共同被告。企業注冊資金不實的,還應當追究注冊資金擔保人的責任。
公司面對的債務基本都是比較大額的,這個時候想要找尋什么辦法來解決也是不容易的。其實在負債的公司相關負責人面對債務償還十分艱難,可以試試看這個辦法。現在社會上已經有從事債權債務化解的公司誕生了,這樣的公司可以幫助債務人去聯系債權人,讓債權人把債權轉讓給平臺,從而獲得一定比例的積分去購買商品,大額債權可以充當現金去購買商鋪、公寓、車位等資產。其中會存在一些服務費,債務人可以付出這一小筆錢就免去了負債的重壓,可以有喘息的機會實現東山再起。
因為這樣的債權債務化解公司不會催促債務人還錢,而且債務人還可以用自己的人脈資源、商品資源等非資金類的來抵扣債權,對于債務人來說是可以化解債務的一種方式。而對于債權人來說也可以免去苦苦等待的時間,早日變現實現資金流通,從而讓自己的債權再次實現價值。對于苦求五門無法解決債權債務問題的人們,可以試試了解債權置換這種模式,如果還有其他關于債權債務問題可以評論或私信我。
創業不易,初期關注的是公司如何活下去的問題,很多股東都沒有太多關注公司投資款的規范化問題,特別是不少企業將公司資產和個人資產混用形成混同現象,公司如果要長遠發展對于當前公司治理不規范的問題就要特別關注,有股東認為是投資款,也有股東認為是借款,出現爭議影響公司的運營管理和工作效率。涉及股東出資的一定要通過出資人賬戶轉賬至公司賬戶并在附言欄標注“投資款”三個字,否則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一般不能認定為“投資款”,也就是說這樣的情形下公司股東出資義務留有瑕疵,將來股改就需要整改,建議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資金往來一定在原始憑證中標注清楚是投資款還是借款進而規避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