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司法解釋_空白擔保合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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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訂購房合同可以退房。從雙方簽訂協議之日起,如果沒有特殊的約定,合同即生效并受法律保護。從目前法律來講,退房條件主要包括約定條件與法定條件兩種。約定條件是指購房者與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可以退房的條件。如開發商延遲交房超過一定期限,小區規劃或配套設施不符合售樓廣告或售樓書所表達的內容,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取得產權證等。根據《合同法》規定,既然雙方當事人已約定好退房的具體條件,而且購房者又有證據證明該條件成立,那么購房者就可以通知開發商解除合同。這種情況下,一旦業主起訴,即使開發商推諉,也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為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具體來說因購房者原因,未能訂立合同,已支付的定金出賣人將不予返還;因出賣人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已收取的定金雙倍返還購房者。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先去報上聲明作廢,盜用者后果自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于問題的解答曾經規定:“合同簽訂人盜用單位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經濟合同的,應當確認為無效合同,一切責任應由盜用人自負。構成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公安、檢察機關處理”這一司法解釋盡管對懲罰盜用者起到了重要作用
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條款通常都會影響要約明確性,但空白條款是否必然導致合同不成立或無效。《擔保法》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法》司法解釋第四十條規定:“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綜上,我們可以看出,只有在債權人存在惡意,擔保人在違背自身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的保證,擔保人才能免除擔保責任。實踐中,簽訂空白擔保合同不是一個明智之舉,發生糾紛時,往往因無法證明其是空白合同而讓自己遭受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三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員工千萬別在單位沒有填寫內容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在單位沒有簽字和蓋章的情況下簽訂勞動合同。員工應當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合同里有不同理解的,要求企業在合同里表述清楚,防止企業的勞動合同對員工不利。現在審理勞動司法解釋四即將出臺,對空白合同,只要員工簽字都認定為有效。因此在此提醒各位勞動者,千萬別做對自己有損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