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有權處理未成年的財產嗎_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使用其財產嗎?
特邀律師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 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 兄、姐; (三) 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 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三、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四、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您好,杭州張律師為您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先給個結論:賣房行為原則有效,例外無效。
那么,什么叫原則有效呢?
我們都知道,監護和被監護的形成都是有原因的。舉例說明,父母是孩子的監護人,那么,父母把未成年孩子名下的房產賣了,您覺得是有權處分還是無權處分呢?其實,這在大多數情況下(出于被監護人利益考慮的行為)都屬于有權處分。在監護和被監護的法律關系中,正是因為被監護人主觀意志上的缺乏(以及行為能力上的限制),才需要成年的監護人來幫助其完善。所以,很多事情其實監護人都是出于為被監護人利益考慮可以直接作出決定的。這也屬于有權代理和有權處分。
那么,什么叫例外無效呢?
在本題情形下,例外無效指的是監護人的賣房行為并非基于被監護人的利益考慮而為之(例如賣房治病,賣房求學等),相反,監護人的賣房行為還嚴重侵害到了被監護人的利益(例如賣房后用于自己揮霍等)。此時,因為在賣房代理和被代理的關系中,監護人的行為嚴重損害到了被監護人的利益,賣房行為應歸于無效。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這種情形在實踐當中非常難以維權。需要先行變更監護人,再由新的監護人向前一監護人主張責任。
希望我的解答可以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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瀉藥。
首先要關注當地的規定是否未成年人可以單獨成為房屋產權人,例如在上海就不可以。如果當地允許未成年人單獨成為所有權人的,如果監護人要出售未成年人擁有的房屋的,需要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才可以,如上學需要、治療疾病等,否則,不動產登記中心是不允許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征得其他監護人一致同意。
完。
監護人沒有權利處分未成年人的房產?!睹穹ㄍ▌t》18條第一款和第三款分別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