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有強制性要求的嗎_強制加班,真的有用嗎?
特邀律師
簡單說兩種選擇:加班和不加班!
你如果對目前工作環境、工作狀態不很滿意!那就選擇不加班,隨時準備離開!也不可惜,畢竟頻繁加班的工作都是勞動密集型企業,不是不好找,離了就離了!喜歡加班的領導基本都沒多大本事,全靠營造虛假勞動熱情取悅上級,沒有太大上升空間,跟他也沒有前途!起碼瀟灑說“不”可以彰顯自己的個性!
你目前因為經濟負擔、個人能力等等方面原因還離不開這個企業,那就加班!而且積極主動要求加班,討好領導,你會得到的實惠比目前要多!不要擔心這樣對不住自己,放心,人的適應性很強的,說不定你還會喜歡上這種工作模式!千萬不能小瞧我們自身的潛能和忍受力,一旦環境所致,犯起賤來自己都覺得害怕!
兩種選擇選那個都不為錯,因為我們脫離不了環境,也改變不了環境,只有一條路逃或者主動去適應!但千萬不要犯低級錯誤:就是站在公司長遠發展的角度給領導提幾點合理化建議,以表達對目前加班不滿!時刻記住:領導不愿意聽的話千萬別說!因為領導都是小心眼!無關職務無關性格!當你當面頂撞領導后還被現場表揚,你就感慨涕零以為碰見了好領導,那是因為他是個城府更深的小心眼!直到某天你卷鋪蓋走人的時候還百思不得其解!不用想,就是當下原因!不怕炸彈炸就怕不知道它啥時候炸!哪樣更可怕!
要么尋求法律援助,向有關部門舉報。
再有就是沒啥可干的,你主動辭職。
強制加班真的沒有用。別問我為什么回答的那么肯定,我可不會告訴你,我就是那個被強制加班的人,也看過別人被強制加班,同時還對比過那些主動加班的人。
一、強制加班沒有用的原因如下:
1、強制加班屬于占用別人的非工作時間。
魯迅先生就說過,浪費時間就等于謀財害命,占用別人的時間,也大抵相似。
嚴格的說,工作之外的時間都是屬于我們自己的,但是領導卻強制要求加班,不僅違背了個人的意愿,而且違反了法律法規,嚴重的可以申請仲裁,或者采取相應的法律手段。
2、強制加班效率不高
既然是強制,那么心里肯定是抵觸的,作為一個員工,我不想做你非讓我做,而且是沒用的工作,心情坑定不好。如果是我也一樣,心情不好,工作肯定做不好。
3、強制加班會形成惰性
這是我根據實際情況總結出的經驗,如果員工知道,不管你的工作完成了,還是沒有完成,只要領導不愿意、不高興,就會強制所有人加班,即使你的工作完成了,你也要陪著別人,時間久了,員工的心理就會變成這樣:反正都要加班,工作時間好好做也沒有用,那為什么不最后再做呢?久而久之就會形成了惰性心理。
二、強制加班形成的原因
1、部分員工工作效率低
有的工作通常會有幾個人組合完成,如果前一個人脫節,那么就會影響后一個人的工作,從而導致整個工作無法按時完成。針對這種情況,可以通過有針對性的培訓效率低的員工,從而提高整個團隊的效率。
2、分工不明確
有的工作難以劃分界限,導致在工作過程中出現“吃大鍋飯”的情況。如果團隊中的領導或者主管類的人物責任心不強,沒有魄力,那么工作中就會拖尾扯皮,影響整個項目的進度。
針對這種情況,選用有魄力的帶頭人,及時跟進進度,盡快解決推諉扯皮的現象,從而保證項目按時按量完成。
3、管理存在問題
有一句話說的好,主帥無能,累死三軍。
擅長溝通協調的人,你讓他做技術的工作;擅長管理的人,你讓他去跑市場,開拓業務,肯定不能人盡其才、物盡其用,甚至可能會將一個優秀的團隊變成一個不合格的團隊。
三、主動加班好處多
主動加班的人,一般責任心都比較強,同時效率也比較高。因為他知道這個任務是自己的,不會推給別人完成。如果在自己計劃范圍外的時間內完成,就會主動加班。這不僅僅是一種習慣,也是一種很好的工作方式。
主動加班的情況主要存在以任務完成量考核個人,而不是工作時間的公司,這種公司里每個人的分工明確,職責權限也清晰,領導不會看個人的工作時間,只會看是否完成。同時在領導眼里,不會覺得刻苦加班的人就是優秀員工,那些不加班的人就是不合格的員工,他只會看最后的結果。
這種情況下,領導少操心,員工也省事,效率也高,最終會形成一個良性循環,讓公司的發展越來越好。
總結一下:
強制加班沒有用,百害而無一利,只有通過調整管理方式,增強團隊中每一個成員的能力,合理安排、巧妙管理,才能讓員工主動加班,達到無為而治的效果。
如我所見,這個世界并不美好,但我依舊要努力奮斗。
我是流沙小妖怪,關注我,和我一起勇敢做自己。
公司不可以強制要求員工加,晚上加班,甚至熬夜加班,這個是有法律規定的,所以如果你覺得合適的話,可以起訴
goodbay
用法律武器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單位強制加班大聲說"不"。
首先單位強制加班是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收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同時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法第41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超過36小時。
勞動者第44條規定,在三種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在正常日加班加點,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本人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但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勞動者正常日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請關注以前解釋。
如果公司不是太好的話可以選擇辭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