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一定會被起訴嗎_交通肇事罪但和對方答成協議了會被起訴嗎?
特邀律師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取得民事賠償諒解書后檢察院有權決定不予起訴追究刑事責任嗎?
這個問題,檢察院有權決定,但是會非常慎重。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有這樣一些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以上幾種情況,對于一起造成受害者死亡的交通事故來說,很難符合條件,因此檢察院作出這樣的決定是非常慎重的,因為類似的案件很多,關注的人也很多,檢察院受到的壓力也大,貿然決定不起訴,搞不好會惹出很多麻煩。
司法實踐中,對于構成交通肇事罪有取得受害者刑事諒解的案件,多數情況是符合緩刑條件的從輕判處緩刑,不符合緩刑條件的從輕判處徒刑。
肇事致人死亡,檢察院不起訴,是否吊銷駕駛證和檢察院沒有關系,是否吊銷是車管部門的職權范圍,如果違反了交通法規,符合吊銷規定的,一定會被吊銷。
題主有以下幾種可能不被檢察院起訴:
1、檢察院不起訴說明你不夠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但需要承擔民事賠嘗責任以及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罰;
2、事故中你占責任比例只是次責或對等責任,如果是對等責任以下,法院不會追究你的刑事責任,而交警部門會根據你所承擔的責任而引發的后果,可能分別做出記分、暫扣、扣留駕駛證的處罰,不會吊銷你的駕駛證;
3、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以上,如果認罪態度好,積極賠償,得到死者家屬的諒解,檢察院也可做出不起訴決定,法院沒有判決書,交警部門依據法規,照樣可以做出2年以下的吊銷駕駛證的處罰;
4、只要檢察院起訴,法院做出判決,既便是緩刑,交警部門肯定要做出吊銷駕駛證的處罰和繳納罰金。如果造成的不是惡性事故和多人死傷的重特大交通事故,一般被判處緩刑的,基本上都是吊銷2年,吊銷期滿可以再重新考取。
題主致人死亡沒有被起訴是個案,只有這幾個原因:①不夠起訴條件,若是對等責任以下,駕駛證不會被吊銷;②負事故主要責任以上,駕駛證肯定吊銷,2年后再考;③負主要責任以上,不被起訴,駕駛證又沒吊銷,只是扣留,純屬個案,算車主幸運。
以上,僅是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一方。
依我之見: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確認‘’負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交通肇事罪,檢察院沒有批捕仍然須被起訴。
為什么這么講呢?
一,犯罪嫌疑人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而經公安交警部門對事故的調查和責任認定:死亡一人犯罪嫌疑人負全責。意味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一一死亡一人,肇事者負事件的主責或全責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犯罪嫌疑人負全責的情況下,依法已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公安交警管理部門應依法立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并根據交通肇事罪過失犯罪的性質,再考察犯罪嫌疑人的‘’個人人身的危險性‘’,公安交警部門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即只有犯罪嫌疑人做到‘’隨傳隨到‘’不誤審查丶審判,法律也是允許的。
三,作為過失犯罪的交通肇事案,根據二○一五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訴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規定:除過失職務犯罪外,普通過失犯罪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丶在辦案機關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額賠償受害人家屬損失的情況下,公安丶檢察丶審判機關可以從輕丶減輕丶免除處罰。鑒于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犯罪過程中‘’負全責‘’,意味著犯罪情節嚴重,不屬于犯罪情節輕微,檢察機關不能以微罪不起訴處理,而‘’必須提起公訴‘’并提出減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后,法院可以對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并適用緩刑。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會涉及民事責任(賠償)、行政責任(例如依法吊銷駕駛證)、刑事責任(例如判刑),其中民事賠償責任可以私了解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則由公檢法代表國家來追究,不能私了。因此,你對事故損失一次性賠了,諒解書也寫了,雙方手印也按了,如果依法該追究刑事責任,檢察院就要起訴,案子到法院了就可能判刑,但是,已經賠償了,對方諒解了,可以作為證據,在量刑時從輕處理。希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