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退贓款是退給受害人嗎_詐騙罪必須退贓退賠嗎?
特邀律師
1、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2、犯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 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別巨大。
4、詐騙案20多萬元,屬于數額特別巨大,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盡管臟款已退給受害人,認罪態度也好,還是從犯。但是也不能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
一般情況下是按比例給,假設你被騙100元,B被騙200元,只追回三十元,那么就給你10元給B20元。
不過追回的詐騙款一般情況下公安局要等好長時間才能歸還。
因為集資詐騙這個東西,如果涉案人數太多,而追回的贓款太少,很可能就不給了。
因為一個人分個幾塊錢什么都不夠干的。
看了前面的回答,說過的就不說了。
先說明一個概念:判刑一定是在法院認定構成犯罪之后才發生的,而認定構成犯罪,必須由法院作出裁判,所以判刑多少是由法院決定的。但是案件是否到法院,卻是由公安、檢察院決定的,也就是如果案件不到法院,就不會有判刑問題。
退還不單看退還的時間,還要看金額的大小。
1. 如果是在“數額較大”(即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情況下,可能有如下情形不判刑:
(1)在立案前退還,可能被害人不控告或者公安機關覺得沒必要處理,因為沒有立案而不構成犯罪,當然就沒有判刑了;
(2)在立案偵查期間退還,但因為數額剛過標準線不多,或者雖然數額較大,但是由于有自首、立功、獲得被害人諒解,那么公安機關也可能會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而撤銷案件,那么因為不追訴了,也不會有判刑的問題。
2.如果是“數額巨大”(即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退贓,此時基本不用考慮偵查階段公安會撤案,但是可以考慮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
檢察院階段,除了退賠之外,還可以退贓,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刑事和解程序并結合其他量刑情節,可能取得不起訴的效果,那么案件也就此終結,沒有判刑的問題了。
3.如果是“數額特別巨大”(五十萬元以上),基本就別考慮這個問題了,一般的量刑情節基本沒用,除非是無罪。
4.即是案件到了法院審判階段,在“數額特別巨大”之外,還可以根據量刑情節做到免予刑事處罰或者緩刑(雖然緩刑屬于判刑,但是畢竟不用坐牢了)。
5.順便提醒一下,退賠基本就等于承認犯罪了,如果想做無罪辯護,請三思而后行。
不用、但是要交罰金、判了后叫做罰金、只要你沒交,罰款一直會跟著你。你現在沒錢執行,什么時候一有錢了,什么時候就執行你。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無故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經強制繳納仍不能全部繳納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包括在判處的主刑執行完畢后,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的,應當追繳。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實有困難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可以裁定對原判決確定的罰金數額予以減少或者免除。
拒不執行罰金判決是指犯罪人員和犯罪單位有履行罰金義務的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情況:(1)在法院作出罰金判決后,隱匿、轉移、變賣財產和犯罪所得,使罰金不能得到及時有效執行的;(2)在主刑執行完畢后,有履行罰金的能力卻拒不履行罰金義務,或者有較高的經濟收入、存款等,經常有高消費行為,卻不履行罰金義務的;(3)采取暴力手段抗拒法院對罰金刑依法執行的;(4)具有執行罰金刑義務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實施前三項行為的。望了解!
你好,這個當然是可以的,但是建議向辦案機關提出,在辦案機關的見證下進行,或者直接交給辦案機關,由辦案機關轉交給被害人。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主動將贓款贓物退回給被害人,屬于“積極退贓退賠”的從輕處罰情節,理論上來說并沒有限制是要私下退還是要公開退,但是通過辦案機關轉交或者經過辦案機關見證,同時留下書面的記載,將這個書面的記錄材料加入到案件的證據材料中,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得到從輕從寬處理。如果能夠因為主動退賠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從寬處理的幅度更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對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屬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罪行輕重、諒解的原因以及認罪悔罪的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詐騙判刑后,追回的贓款應該退還給受害人。如果沒有追回的就不能退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1965年12月1日(65)法研字第40號《關于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第三條關于“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處案件的贓款贓物,應該隨案移送,由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一并作出決定”的規定,人民法院對需要追繳的贓款贓物,通過判決予以追繳符合法律規定的原則。贓款贓物的追繳并不限于犯罪分子本人,對犯罪分子轉移、隱匿、抵債的,均應順著贓款贓物的流向,一追到底,即使是享有債權的人善意取得的贓款,也應追繳。刑法并不要求善意取得贓款的債權人一定要參加刑事訴訟,不參加訴訟不影響判令其退出取得的贓款。
近幾年國家嚴打詐騙、所以只要涉及犯詐騙罪的就會被法院判刑,緩刑或者有期徒刑,只要定罪判刑了,就會涉及到退贓、退賠、還有罰金、是法院判決生效的處罰金,如果不退贓、退賠、繳納罰金的話,在案件量刑有區別、已退贓、退賠的量刑會輕一點,沒有退贓、退賠的量刑會重一點。
這三項目前國家法律規定是一定要繳納的、這三項全部沒有履行的話、會涉及到減刑的限制,還有就是被害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詐騙被告人的財產)執行到退贓、退賠款的數額,及罰金數額執行完。
如果沒有履行完這三項,法院還要將(詐騙被告人)納入國家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后對個的征信有很大的影響,而且還要限制高消費,如;限制不能坐飛機、高鐵、三星級以上酒店消費、以及不能購買個人不動產權等...。所以退贓、退賠是必須要繳納的、望采納!
詐騙達到一定金額是要付刑事責任的,根據詐騙金額的不同,所處地區經濟水平不同,所面臨的處罰也是不同的
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司法解釋,3千至1萬元的,為數額較大;3萬至10萬元的,為數額巨大;5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你已經報案了,同時對方也被拘留了,證據提交上去了就等待警方的偵查即可。如果覺著等的時間太久了,可以去當地警局咨詢案件的進展情況,同時看由你這邊提起上訴還是警方提起上訴,這個要確定下來,干等也不行。
你討債是可以的,但是要看對方有沒有錢還你,他的家人有沒有錢給你。你可以先通過司法途徑拿到對方應給你的還款判決書,然后找他或他家人要求還錢,若對方有錢卻執意不還錢那就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你想要盡最大程度拿回自己的錢,建議在你們當地找個律師,請他針對實際情況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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