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主體資格_工傷認定申請主體是什么?
特邀律師
無論是用工主體,還是工作人員的責任都可以認定工傷,但2011年1月1日以后的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如是本人主要責任的不認定工傷。
不具備主體資格的用工單位發生工傷,在勞動工傷法系內有二種情況有不同的處理標準。下面本人根據辦理勞動工傷案件十年的經驗給予解答:
一、首先確定不具備主體資的用工單位的具體情況而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1.第二種不具資格單位發生工作情況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單位的定義是: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發生工傷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2.第一種不具資格單位發生傷的情況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根據規定,不具備用工主體單位從其他單位轉包業務,不具資格的單位所招用的員工發生工傷事故的由具有資格的發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二、兩種不具資格單位發生工傷處理程序的異同。
1.兩者的相同之處都受勞動法的調整,都可以按勞動爭議案件來處理,兩者的處理依據都是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為依據。
2.兩者的不同之處,a第一種情況,沒有資格單位自主生產經營(以下簡稱無資格單位)中發生工傷的,由自己承擔非法用工工傷的一性賠償責任。第二種情況,自己沒有資格但從有資格的單位承包業務(以下簡稱承包無資格單位)而發生工傷的,由有資格的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承擔工傷保險責任。b.第一種情況發生工傷的,不需要工傷認定程序,但是需要勞動能力鑒定程序;第二種情況發生工傷的,需要工傷認定程序,也需要勞動能力鑒定程序。(除非工亡的沒有勞動能力鑒定)。c.第一種情況發生工傷的,要一次性賠償,第二種情況發生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按三個一性性賠償。兩者的賠償項目不同,而且第一種情況的賠償要高于第二種情況工傷的賠償數額。
總結建議: 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確定維權方式。其實際處理中,還是第一種情況沒有主體資格而自主生產經營發生工傷的這種情況處理起來比第二種情況困難一些。還有種情況是勞動者不走工傷程序而依據《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按普通的民事侵權人身損害賠償來處理也可以,但是這種程序不受勞動法的調整,因此就不作詳細介紹了。
由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或者轉包方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進行賠償。但是,具有法定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或者轉包方賠償之后,可以向包工頭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請你將問題修改好了再發上來讓人解答,什么”領取養老保險的勞動者”讓人摸不著頭腦。養老保險只能是繳納而不是領取,養老金才是可以領取。作為勞動者只繳養老保險而不參保工傷險,發生工傷時想拿到工傷保險的賠償,門都沒有。你只能通過民事訴訟參照工傷保險的標準來要求甪人單位賠償。而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既不能參保工傷險,也不適用勞動法來調整糾紛,退休年齡后與用人單位是勞務關系,所有勞動糾紛均用民事訴訟法通過法院裁決。
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是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