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一定會離婚嗎_第二次起訴能判離婚嗎?
特邀律師
現在離婚案也越來越多了,由于離婚的原因逐漸的增多,法院在第一次判決時往往會考慮到雙方的意見,有一方不同意離一般都會判不離,但是如果一方堅持第二次起訴就不同了,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還是不同意法院會怎么判。
一、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還是不同意法院會怎么判
一般來說,第二次起訴就會判離婚的。婚姻法有明確規定: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而六個月后可再行起訴,此時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大一些,但也要符合婚姻法感情卻已破裂的情節。并排除軍人無重大過錯妻子提出離婚的情形。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
1、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
(1)請求離婚;
(2)小孩的撫養問題;
(3)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2、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3、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4、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5、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6、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7、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8、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9、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感謝你的邀請。在我國離婚不是說你起訴的次數多了,就能離的(畢竟這不是比聲大,誰吼的兇誰就贏)。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準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須注意的是,如果他是現役軍人,他如果不同意離婚,那么你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滿足以上幾個條件中的一個,可以起訴離婚(成不成,看法院審判結果)。
畢竟,結婚是一項受法律保護的行為,因此,想離婚也得符合相關法律要求。
這個還真不一定會判你離婚。
我們現行婚姻法沒有任何一個條文、沒有任何一個司法解釋規定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形下,第二次起訴離婚必須判決離婚。現行婚姻法對于能否判決離婚仍舊采取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唯一標準。達到破裂要求起訴一次都會判離,達不到破裂要求,起訴三次不判你離婚都正常。所以,重點不在于你起訴了幾次,而是在于你們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果你能證明分居已滿兩年、有家庭暴力行為、有與他人同居行為等法定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況的,第二次起訴,法院自然會判決你離婚,不管對方同不同意。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為有你這樣要求的人帶來福音。民法典明文規定:第一次起訴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的,再次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
要不,你堅持到2021年1月1日之后再起訴?
感謝屈律師邀請。
有班門弄斧的感覺。
估計是法官認為他們夫妻感情還沒有破裂,仍有和好可能。問題出在原告身上,他的證據不充分,不足以支持離婚的主張。建議重新收集證據,把證據做足,到法定期限后再起訴。
有時候是“當事者迷,旁觀者清",也可以考慮不離了,湊合一段時間或許就磨合好了呢。
不專業,僅供參考。
第二次起訴離婚,一方不去,怎么判?
第二次起訴離婚的,一方不去的,要看是哪一方不去的。
原告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堅持不離婚,或者原告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感情已經破裂的,法院就會判決雙方不準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法院不準離婚后,過了一段時間,原告可以再一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作為原告來講,如果開庭時,原告不去的,視為撤訴,相當于沒有起訴的。這種情況比較少,但不是沒有。
那如果第二次起訴離婚,被告不去的話,該怎么辦呢?
被告不去開庭,有2種情況:
第1種情況:被告接到傳票,拒絕出庭
面對此種情況,法院是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的,這時原告的證據就非常重要了,什么樣的證據呢?那就是感情破裂的證據。不知道被告是何種原因拒絕出庭,而原告能提交足夠的感情破裂證據,即使被告不來,那法院還是可以判決離婚的。
第2種情況:被告下落不明的。
被告下落不明,法院的傳票根本無法送達到被告的手中,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公告期滿后,法院也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原告不需要擔心這一點。
這種情況對原告來講,無疑增加了離婚的難度,但同時,被告的這種下落不明也說明男女雙方的感情不好,原告還是要積極收集證據的,以有利于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夫妻離婚無非是走兩個渠道,一般首選,就是走雙方協商,拿出統一的意見,到民政局離婚的。正由于雙方協商不成,意見不統一,才走法律程序進行起訴離婚。
第一次起訴離婚,只要被告方能夠證實雙方的感情并沒有破裂,并且有辦法修復雙方的裂痕,和好如初。法院就會認定感情并沒有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希望,能夠繼續生活在一起。就會維護被告方的利益,把婚姻維持下去。
在半年以內的時間里,可作為夫妻修復感情的緩沖期,是不允許第二次提出離婚的。如果在這一時期內,不能修復夫妻感情,半年以后可以向法院提出第二次離婚的申請。
第二次提出離婚,這就完全證實了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雙方再也無法彌合,婚姻已經走進了死亡,就沒有再繼續維持下去的理由了。何況經法院再次調解,雙方都同意離婚,達成了一致的意見。依據離婚自由的原則,法院就沒有任何理由把雙方硬捆綁在一起,是會下達離婚判決的。
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會判離婚。兩次起訴要時隔六個月。
司法實踐中,法院會再給雙方緩解的余地,一般第一次會判不離;但第二次一方再次提出離婚時,就會判離的。
采取訴訟的方式離婚,與第幾次起訴沒有關系,具體的分居時間也需要法院認定。只要起訴離婚方的離婚理由充分,法院就會支持雙方離婚。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以下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以下五種具體的情形,可以作為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依據。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院能判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