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工可以只做一個月嗎_長期工做了一個月可以辭職么?怎樣辭?
特邀律師
小公司基本上會扣掉這部分錢 還不如去大公司做兩個月 然后提前三天試用期內離職 工作不適合自己就行了
第一,私營企業的工資發放制度,一般都采取延期發放的辦法來確定工資發放日,延期的時間長短不等,有延期半個月的,有延期一個月的,還有延期更長的。
第二,員工被批準離職的工資結算,一般都是到既定的工資發放日才可以領取。
第三,當天離職而當天就可以結算工資的,需要老板特許。
根據你表述的情況來看,你應該還是個學生,并且是暑假工,如果猜錯的話也請見諒。
謊稱長期的,其實是干一個月,首選我不知道你做的是什么工作,我來猜想一下。
如果你是在工廠,那么工廠肯定會壓一個月工資的,而且工廠發工資一般在15號左右,如果當你拿到第一月工資的時候你將白白幫他們干小半月(注:本人未在工廠工作過,都是道聽途說)。
如果你是一名服務員,這個職業應該不會壓你一個月工資,而且發薪水的日子也是在每個月的15號,這個你所付出的條件是你將會白白干一個半月,然后拿著錢不辭而別。
我也不知道你所在的地方要不要簽合同什么的,希望您下一次描述清晰一些。
只要你依法遞交辭職信,沒有辭不了的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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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無勞動合同的,工作6個月之內的;【有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時間已過的,三天改為三十天;無合同6個月以上的也改為三十天】;你應該提前三天利用【快遞形式】遞交辭職信(一式兩份,一份自己保存),保存單位簽收的快遞回執單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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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信封面寫明白這是辭職信,信里寫清楚是公司違法還是自己原因,要求公司發函(要有公章)指定人員在約定的最后工作日前與你辦理好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單據應當一式兩份都有公章,否則視為不需要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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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完畢后單位應當在當天的工作時間內【寫清楚:單位拒不交接的應該在辭職信約定的最后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內結清你的工資和補償金[【單位違法要賠償金(即補償金的兩倍)】出具離職證明書(公章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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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勞動合同的,從第二個月開始每天都是雙倍工資啊——持續11個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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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寫清楚:拿到離職證明書第二天開始的15天內要幫你補交社保(公司注冊地不在你工作地點只要賠償不要補交)、住房公積金封停手續【這個是要求單位30天內】,否則你保持追究單位法律責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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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法、勞動法解釋1、2、3、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法實施若干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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