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合同辭退員工補償標準_打工十年沒有合同,沒有社保。辭退了有沒有補償?
特邀律師
打工十年沒有合同,沒有社保,辭退了有沒有補償,根據你描述的情況,不管是你被單位辭退還是你主動炒單位的魷魚,都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你補交十年的社保。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打工十年不容易,十年的青春年華就這樣不知不覺中過去了,但是回想過去,自己除了得到了勞動所得工資以外,其他屬于自己應該享受的權利一點也沒有。這說明什么呢?除了單位沒有法律意識或是執法犯法以外,職工的善良和忍讓,法律意識的缺失,維權意識的淡薄,為用人單位欺負老好人,善良人提供了基礎條件。如果不是用人單位欺人太甚,估計你還不想辭職,還想繼續這樣忍受下去,今后的損失可能會更大,員工法律意識的覺醒,就是提高我們維權意識的最好手段
打工十年沒有勞動合同。其實勞動合同就是一張紙,已經在企業工作了十年雖然沒有書面的勞動合同,有時并不是老板的意思,也許是公司沒有找到好的人力資源負責人,有時人力資源的錯可能導致公司老板的判斷失誤,也可能誤導公司老板越來越錯。人人都說老板可惡,其實更為可惡的是老板的幫兇和打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所以書面勞動合同簽與不簽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對員工影響不是那么大,但是對于老板影響就比較大了,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應當說在第一年老板應當支付你二倍的工資。當然老板沒有那么聽話的,但是秋后是可以算賬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你和在單位打工十年沒有書面勞動合同這不影響你的權益,應該視為你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打工十年沒有社保。如果說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不影響你主張其他權利的話,那么打工十年沒有社保,對你的影響可能就比較大了。社保涉及到我們養老、醫療等方方面面的權益和利益。比如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就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但是你這10年都沒有繳納養老保險,這個影響是一輩子的而不是一時的;醫療保險不但影響到了當期的醫療保障待遇,同時對辦理退休后能否享受免費的醫療保險待遇影響也非常大,即使你通過勞動仲裁、法院判決或是向社保部門舉報等,能不能補繳也還是一個未知數,而且維權的難度和成本也是比較高的。
在單位打工十年既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也沒有社保的,無論是公司辭退你還是你主動辭職,都不影響公司要給你進行經濟補償的權利。當然你這里所說的是辭退,如果這種辭退,公司沒有和你協商一致,你也沒有任何過錯,而且公司存在的過錯更嚴重,既不和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保,所以你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要求公司給予你經濟賠償,而不是經濟補償,經濟賠償標準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經濟補償的標準為離職前12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在公司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標準工資,十年應該就是十個月,但是如果是經濟賠償就相當于是二十個月的標準工資。
除了經濟賠償以外,公司沒有和你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么第一年公司應該支付你二倍的工資,可能第一年是按時領取了工資,所以還需要支付一倍的工資,這個是要公司吸取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教訓,并不是敲詐勒索公司;另外還要要求公司為你補交十年的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十年補交這個數字也是非常大的,估計要和公司協商,公司肯定會以強欺弱,以大欺小,也許還會和相關人員進行勾結,讓你提起勞動仲裁時處于下風。當然這不要緊,如果下定決心要維權,辦法是很多的,除了提請勞動仲裁以外,對仲裁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敗訴了的還可以二審,雖然周期可能要長一點,但是只要有決心,有毅力,有堅強的意志,最終的正義總會得到伸張。
綜上所述,打工十年,沒有勞動合同,沒有社保,彼辭退以后可以主張三項權利。一是要求用人單位給予經濟賠償,而不是經濟補償;二是支付一個月以上,一年之內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給予雙倍的工資;三是為你補交十年的社保及滯納金。
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是編外合同工,但單位卻沒有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工作20年后,單位要辭退自己,這時候應該怎么辦呢?能不能不接受辭退要求,繼續工作?如果非要離職,會得到什么樣的補償?
由于單位機構、工作性質穩定,許多機關事業單位都有聘用多年的合同工和編外臨時人員,工作十幾年、二十幾年,并不為奇。有的是直接根據一紙文件就招進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有的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為兩年、三年,但合同到期后,也沒人提續簽的事,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工資由單位自行承擔,或者由地方財政承擔,拿的基本上都是固定工資,單位根據情況給一些補貼。工資晉升也是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平均工資增長,定期不定期酌情調整。原來根本沒有人關心社保的事,也就是近些年,大家都對社保有了重新認識,這方面的管理也比較規范,許多單位才開始為編外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機關事業單位面臨改革,精簡人員、提質增效是改革的主要目的。正式職工正常情況下不可能隨便精簡、辭退,就只能在編外人員身上下手。如果單位以機構改革為由,要辭退合同工,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對于被辭退人員來講,有兩大事項需要注意,一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給予經濟補償;二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補齊欠繳的社保費用。
單位與員工未簽訂勞動合同,這個主要責任在單位,舉證責任也在單位。只要職工能夠提供考勤表、工資單、獎懲或者分工文件等,和相關證人證言,證明自己的工作經歷,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查處,或者要求勞動仲裁部門仲裁,就可以穩操勝券,順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未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就可以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年以上,也可以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在被單位辭退時,如果責任在單位,可以要求恢復工作,或者“N+1”,給予雙倍經濟賠償。
另外,根據《勞動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職工就業第一個月起,就為職工按時足額繳納“五險一金”等社保費用。如果未能繳納的,職工可以向社保部門舉報,要求足額補繳,并承擔因此產生的滯納金、利息等額外費用。違規情形嚴重的,社保部門還會給予經濟處罰。
在公司規章制度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前提下,勞動者在違反公司制度后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是不能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經濟補償的,如果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的,還需要對用人單位進行賠償。反之則有。(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司規章制度是公司用于規范公司全體成員及公司所有經濟活動的標準和規定,它是公司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具體化。公司規章制度對本公司具有普遍性和強制性,任何人、任何部門都必須遵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這個得看為什么被辭退呀?
如果是有過錯而被辭退(過失性辭退),是沒有補償和賠償的喲。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以上這些情況,勞動者被辭退是沒有補償和賠償的。
如果是無過失性辭退,那么可以拿到經濟補償(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十六條)。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還要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那么經濟補償怎么計算呢,我們來看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至于是多少,你自己算算哈。
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辭退(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單位要給賠償了。
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以上規定,強行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要按照經濟補償的2倍標準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最后再總結一下:
1.如果是有過錯被辭退,沒有經濟補償和賠償;
2.如果是無過錯被辭退,用人單位要給經濟補償,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還要再給1個月工資;(傳說中的N+1)
3.如果是違法辭退員工,那么用人單位要給賠償金(2N)。
所以,你是屬于哪種呢?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謝謝!
關注@EE筆記流,我們一起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