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三個價值_刑事訴訟自身價值?
特邀律師
諒解書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大嗎?
諒解書,一般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出具的刑事諒解書。它起不起作用,起多大作用,要看案情而定。法律規定對刑事諒解書起酌定減輕從輕的作用。
第一種情況,犯罪是過失犯罪,主管惡性小、社會危害不大,對這類案件的刑事諒解書起很大的作用。例如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沒有賠償沒有諒解,一般是判處兩年作用有期徒刑。如果有賠償有諒解,一般可以判處一年左右緩刑。在這類案件中,可以說刑事諒解書起的作用非常大。
第二種情況犯罪是故意犯罪,但主觀惡性不是非常大,社會危害也不是很大。如果有刑事諒解,一般可以從輕判處。如某強奸罪,本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犯罪嫌疑人積極賠償,取得受害人刑事諒解,結合雙方原來是男女朋友關系等情節(社會危害性不大),酌情減輕判處兩年兩個月有期徒刑。
第三種情況是故意犯罪,罪大惡極,社會危害性極大。這類案件獲得刑事諒解,幾乎沒什么作用。如某犯罪嫌疑人,拐賣幼女七人,并強奸其中三人,致其中一人致殘。這類犯罪分子即使有刑事諒解,也難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后果。
以上回答供參考。
虛假訴訟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為虛假訴訟罪。捏造事實怎么理解?所謂捏造事實,指行為人虛構、臆造根本不存在,與真實情況相悖的事實情況,既可以是完全捏造,毫無真實成分,也可以是存有部分真實成分,部分捏造。注意區分以下幾種情形:(一)罪與非罪的界限行為人主觀上沒有特定的主觀目的,不論是否謀取利益,謀取的利益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的,均能構成本罪。如行為人為了要回借款,但礙于臉面不好意思開口,遂將債權虛假轉讓他人,由他人提起訴訟討還借款的。這種情況,也符合本罪所規定的客觀危害行為。(二)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如,虛假訴訟罪與詐騙罪、侵占罪、偽證罪、妨害作證罪等罪名之間的的界限。(三)本罪的罪數形態實踐中,可能出現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逃避合法債務為目的,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獲得有利民事裁判,嚴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既可能符合虛假民事訴訟罪,也可能符合詐騙罪、侵占罪等其他犯罪的犯罪構成。 ------------- 如果我回答對你有幫助,請關注我一下。或有其他問題也可以關注我,給我發私信
刑事訴訟程序價值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主體和客體得相互關系中,作為客體的程序對主體依照其內在需要和目標所做努力給予得滿足。 所謂訴訟價值,在刑事訴訟活動中,通常表現為利益觀念,即主體對各種社會利益的判斷、取舍。其中,一種是安全利益,另一種是自由利益。安全利益是指保障社會和社會的多數成員不受各種威脅行為之害,維護社會安全。自由利益意味著社會成員自由于某種(或某些)限制,去做(或不做)某種事情。 在司法實踐中,安全利益主要通過追究和懲罰犯罪的積極活動予以保障,表現為社會性利益;自由利益則主要體現為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權利,也表現為社會一般成員的共同利益。由于這種對各種社會利益的判斷與取舍,形成兩種不同的價值觀念,一種是犯罪控制觀;另一種為正當程序觀。
刑事訴訟價值屬于刑事訴訟法哲學的范疇,它旨在提示刑事訴訟程序存在的必要性,為立法者進行和諧設計,司法者從事審判行為,以及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提供價值引導。
它立足于刑事訴訟程序的應然性,著重探討理想的刑事訴訟程序應當是什么樣的,為什么應當這樣,對現實的刑事訴訟程序作出何種評價,等等。刑事訴訟價值論是刑事訴訟程序的理想境界,是關于刑事訴訟程序的信念觀和方法論的問題,由于它存在,刑事訴訟法學才有了和自我評估,才成為一個獨立學科。刑事訴訟行為成立一般包括主體、行為之意思表示和程序要件三要素。
(1)主體要件 明確刑事訴訟行為成立的主體要件,首先要明確刑事訴訟主體的范圍。
刑事訴訟主體應為控辯審三方,其他訴訟參與人和專門機關為一般法律關系的主體。
(2)意思表示要件 意思表示要件,作為刑事訴訟行為的成立要件,要求具備即可,而無需進行是否意思表示真實的價值評價。
(3)程序要件 將程序要件作為刑事訴訟行為成立的要件,所謂程序要件是指訴訟行為成立必須具備一定步驟、方式及時間上的延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