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時效最新規(guī)定_勞動維權時效有多長?
特邀律師
樓主題中之意,是指勞動維權時效,不涉及別的投訴舉報權利,而現(xiàn)階段的勞動維權,絕大部份都是勞動仲裁處理,筆者就簡單說一下其特點:
1,如果是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且未被別人舉報投訴的,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發(fā)生違法行為二年內提起舉報或投訴,同理,超過二年的,沒有舉報或用人單位沒有再犯的,相關勞動監(jiān)察部門是不再查處的;
2,因勞動爭議申請的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說直白一點,就是說你知曉自己的合法權利被侵害了的當天起,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期間發(fā)生,如當事人申請救濟,或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后又拖賴的中斷期,是需要重新計算時效的,當然還有一些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正當理由,也是可以重新計算時效的;
3,特別一點指出來,如果勞動關系一直存生,且是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而發(fā)生爭議的,則勞動者的仲裁一年時效不受限制的,即你隨時可以提請仲裁,這里有一個細節(jié)須注意,如果勞動關系終止了,仲裁時效應當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勞動合同法,勞動仲裁法,及一些其它法律法規(guī),都有其本身的補充點,不能簡單憑一詞就決定的,必須通曉幾種法律的互補性,才能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專心護航勞動者合法權益,正確處理職場問題,從小白變專資,關注我并給我點贊,隨時提供有效建議,讓您職場不再迷茫!
我多年從事企業(yè)法律顧問服務,HR法律風險防范是我們的主要業(yè)務之一。
關于你提出的勞動爭議糾紛時效問題,因為勞動爭議必須先申請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有可能進入訴訟程序。因此,首先我們要搞清楚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之后才是訴訟時效的問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這是一般的規(guī)則。但是,要徹底搞清楚仲裁時效問題,還需要掌握以下幾點:
1.仲裁時效期間起算時間。《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看似簡單的一名話,但理解和適用起來,爭議頗多。“當事人知道”還好理解,比如你今天辭職,那么就應該從今天起算。“當事人應當知道”就不好理解了,什么是應當知道?應該舉哪些證據(jù)證明“應當知道”?這些都是問題。因此,作為勞動者一方,絕大時候是勞動仲裁的啟動者,我們建議及時提起勞動仲裁,畢竟一年的期間還是比較長了,不要拖出時效問題。
2.仲裁時效的中斷問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這是關于中斷的規(guī)則。比如:勞動者在仲裁時效內向用人單位發(fā)函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這就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又比如:勞動者到勞動監(jiān)察部門、信訪部門投訴、信訪,就是“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還比如:用人單位書面承諾在一個時間點支付拖欠的工資,就是“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出現(xiàn)這些情形,仲裁時效會中斷,其它法律后果是“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仲裁時效的中止問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這是關于中止的規(guī)則。比如說,發(fā)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在2019年2月10日,你本打算2020年過完年申請仲裁,但是遇到了“新冠疫情”,你又身處疫區(qū)被隔別,錯過了2020年2月9日的最后期限,那么,你是可以以仲裁時效中止為理由,要求不計算疫情期間的時間的。
4.還有一種特殊情形,《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名話的意思是說,在勞動關系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這個爭議的仲裁時效起算點直接從勞動關系終止之日開始計算。
以上是仲裁時效的問題。仲裁結束以后,仲裁庭會出具一份《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對該裁決書不服的,可以依照該裁決書上記載的時間向法院起訴或申請法院撤銷裁決書。
希望對你有幫助,請多點贊、多評論
1、仲裁時效為一年; 2、《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