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適應期不超過_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幾個月?
特邀律師
不合法,一年以內的合同試用期最多一個月,一年以上3年以下不能超過2個月,(這個你的合同你要看清楚,多簽一天,變成1年零1天,2個月試用期就合法了),這個你可以直接跟人事提出來的
關于《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試用期不能超過幾個月?這其實是一個相對來說比較常識的問題,法律上關于此條款分為三種情況說明的,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我現在對上述的法條規定做一一分析:
(1)勞動合同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
這里面不包括1年的期限的,同時3個月以下的也不包括,如果勞動合同只簽三個月以下的不得設試用期的哦。
(2)勞動合同滿一年以上,不滿三年,試用期為二個月
這里是含一年,不含三年的情況,試用期可以是2個月也可能是1個月,還可以是半個月,反正最長不能超2個月。
(3)勞動合同簽三年以上的或者無固定期間
試用期可以設1個月,2個月,3個月,4個月,5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由企業自行決定即可。
但日常管理中,一般企業都是以三年6個月做為試用期,這樣有利于新員工試用期考核和能力評估,但對員工積極性也是有一定的影響的。
(4)同時如果員工從企業里面離職后再次進入公司,勞動法規定是不能再設試用期的哦,這點千萬要注意,還有就是試用期工資不能低于轉正工資的80%。
試用期淘汰員工也需要寫明具體不能勝任工作的原因,不能隨意想解聘就解聘的。這點一定要注意,以免引起糾紛。同時勞動者如果以后遇到企業隨意在試用期內解聘的也可以進行合理維權。
實習一般指在讀生參加工作的一種活動,你和單位之間的“實習期”實際上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試用期規定沒有學歷區別規定,最長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工資不低于“轉正”后工資的80%,超過8小時部分的工作要支付加班工資。具體看雙方勞動合同是如何約定的,如何確實侵害了你的權益,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執法機構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法》在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問題上,對用人單位設置了嚴格的責任義務。根據《勞動法》第32條及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卻不能夠隨便終止勞動關系。《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