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可以有兩個被告嗎_民事訴訟狀被告可以有兩個嗎?
特邀律師
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兩個律師是可以分別擔任同一民事案件中兩個被告的代理人的。
但是,這需要兩名被告人都表示同意,并且要與委托人做談話筆錄,取得委托人的豁免。
原因是同一個案子的兩個被告,涉嫌的可能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有主從犯及其相應的責任之分。委托同一個律師事務所時,在面對承擔責任問題時,有可能會出現利益沖突。這需要由當事人自行考量、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律師不得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這條規定只是限制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在同一案件中同時擔任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但并沒有限制同一律師事務所的兩名律師分別擔任雙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且我國民事訴訟法也沒有對此作出禁止性規定。
《律師執業行為規范》規定,目前僅對同一案件中原、被告雙方委托代理人不得由同律師事務所不同律師擔任及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不能同時擔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法無禁止即可為。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律師、當事人的近親屬、有關的社會團體或者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律師承辦業務,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與委托人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律師事務所受理業務,應當進行利益沖突審查,不得違反規定受理與本所承辦業務及其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可以!‘’
這是一個涉及訴訟實務技巧的問題。
依我之見:兩個被告人‘’在不同案件‘’的訴訟中,是可以相互作為‘’證人證言‘’的,只是在采信作為證人證言時必須嚴格依法審查,防止被告人間相互串供串證,防止輕信被告人間言詞證據導致‘’三人為虎‘’的冤假錯案發生。
為什么被告人供述可以相互為‘’證人證言‘’呢?
一,我國法律關于‘’證人證言‘’規定:一切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可以作為證人向司法辦案機關如實提供證人證言。這里的一切知道案情的人,當然包括該案件相對于被告人而言的‘’其他同案證供‘’,比如同案的兩個被告人。我們以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庭審為例,兩個刑事被告人A丶B在法庭上供述自己參與犯罪行為時,如果二人事先共謀丶事中相互配合,那么被告人A在供述自己犯罪行為時‘’被告人供述‘’,而在供述中證實B在什么時間地點參與了共謀,并證實B是什么時間地點是一同相互配合到達案發現場如何共同作案,這時A對于B的上述行為的言詞證據就是‘’證人證言‘’的性質,同樣的道理,被告人B在供述自己參與犯罪的行為,叫做‘’被告人供述‘’,而在證實同案被告人A也一同共謀丶一同行為時,被告人B對于被告人A的供述就具有證人證言的性質。因此,司法實踐中將這種具有‘’證人證言性質‘’的供述和質證行為,稱為‘’同案證供‘’。
二,從共同犯罪案件的處理中,有的被告人被當場抓住人后經偵查起訴,法庭審理被告人如實供述了,法院的判決文書也采信了‘’被告人的供述‘’,而該被告人供述中就證實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共同參與共謀和實施行為,且為受害人的陳述所印證。如果幾年丶十幾年后抓獲了另一‘’在逃‘’的被告人,另案起訴至法院審判‘’在逃被告人‘’時,前一案件己經定罪判刑的‘’被告人的供述‘’就依法可以將前案‘’被告人供述‘’作為另案處理的本‘’在逃被告人‘’一案的另案被告人供述作為‘’同案證供‘’,當作‘’證人證言‘’來采信。
三,‘’被告‘’,是向法院起訴后判決前的稱謂,但是,刑事訴訟過程從公安偵查開始丶經檢察院審查批捕和起訴,在起訴前對于多人共同參與的犯罪案件,基于分化解瓦解丶有利打擊丶有利于訴訟的需要,檢察機關依法可以對共同犯罪案件中個別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訴,而這種被不起訴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既然沒有當被告人起訴,但是,他又不是受害人,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證人,那么,這種因共同犯罪而不起訴的人,叫做‘’污點證人‘’,而在辦案機關所作的言詞證據類似于被告人供述,而在法院判決時將這類似于被告人供述的‘’污點證人證言‘’仍歸屬于證人證言。
所以,兩個被告人供述之間是可以當作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的,只不過辦案機關要認真審查丶核實,辯別其真偽,防止被告人之間相互串供,防止輕信言詞證據的‘’三人成虎‘’的冤假錯案發生。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如果是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可以有多個被告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起訴的實質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同一個案件中的原告或者被告的人數沒有限定。只要是對同一訴訟標的有利害關系的人都可以參加到同一個訴訟中。所以,民事起訴書可以同時有兩個原告。 法律條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