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解除合同代通知金_合同到期解除需要代通知金嗎?
特邀律師
待通知金是人們自己起的一個名字,勞動法中沒有待通知金的說法。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支付賠償金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者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沒有代通知金,可以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公司沒有理由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沈陽的法院一般不會判
合同到期即終止,用人單位不用通知,只有在勞動合同法40條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在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的情形下,出現了法定的特別情形,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法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者合同。由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勢必給勞動者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而勞動者本身又無過錯,因此法律規定一方面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有適應期,提早做好相應安排;用人單位不提前30天通知的,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代通知金。另一方面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補償勞動者在失業時重新尋找工作所需要的時間的利益。代通知金按照勞動者上月工資標準計發,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賠償金,雖然是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計算,但是二者性質不同,一個是合法解除合同給予的經濟補償,一個是違法解除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支付賠償金的,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擴展資料: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一章(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范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作了一定限制。
謝邀!
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除了賠償還有補償,建議你購買兩本法律冊子《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或者網上百度一下。
不是員工原因,不管企業什么原因解除與員工勞動合同,一是要發解除勞動合同函,過了試用期的員工并且必須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否則必須支付一個月代通金。
如果企業不同意,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進行申訴。
上述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