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關于和解的規定_刑事和解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特邀律師
法律規定不需要蓋章就不蓋章啊!就像法律規定評議筆錄不需要書記員簽名一樣。 而且當事人和解的的公訴案件既可以是在公安偵查機關的主持下進行,也可以在檢察院的主持下進行,還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根據以前舊的刑訴法,公安機關和檢察院主持的和解法院是可以重新審理的,現在新的刑訴法司法解釋出臺之后,不管是公安機關還是檢察院主持的調解,法院都不應當重新審理了,所以法院就不能蓋章了,蓋法院的章感覺就像要經過法院批準一樣,公安機關和監察機關多沒面子啊!
以上僅僅是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五百零一條 和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真誠悔罪;
(二)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備查。
對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零三條 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刑事法律法規:刑法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先說一下,刑事案件的和解,是一種量刑情節,不是定罪情節。
刑法上分為定罪和量刑,定罪就是夠不夠成犯罪,量刑就是要不要判刑,判哪種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判多久的刑。所以,和解更多是關于量刑的部分,與定罪關系不大。
和解, 一般都是有被害人的案件,這種案件一般都會對被害人造成傷害,被害人需要獲得補償或賠償。一是刑法只管定罪和量刑,所以沒有規定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賠償,雖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判決賠償的金額都會比較低;二是就算法院判了賠償,如果被告人不履行這個給錢的判決,法院強制執行也很麻煩,畢竟家屬如果不愿意承擔,那很可能被告人就沒錢了。所以,還不如規定一個和解,被害人可以早點拿到錢,甚至可以多拿一些錢補償自己受到的傷害,而由于被告人可以判的輕一些,他家屬也愿意幫忙給錢。畢竟,很多被害人還是很需要錢的,沒錢救急的話,判被告人再久對被害人來說都沒用。
另外,刑事和解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和解程序,檢察官和法官都要參與,針對的是部分輕微案件;另外一種是屬于廣義的和解,即被告人和被害人自行和解,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以簽訂和解協議,出具諒解書,適用于所有的案件。刑事和解程序是一種制度,有法定的程序,如果選擇了適用的話,檢察院、法院要走這種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導意見,“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而后一種只是法院規定的一種量刑的考慮情節,沒有法定的程序,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但總的來說,這兩種都對量刑起到比較大的作用。
在刑事和解制度下,被害人諒解即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應該屬于法定量刑情節。
一、關于刑事公訴案件的和解
《刑事訴訟法》 第288至290條對刑事和解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于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屬于刑事和解范圍——
1. 屬于民間糾紛性質的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
2. 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不屬于刑事和解范圍——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有犯罪,但在五年以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的(累犯),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2. 如果再次犯罪是過失犯罪,雖然在前罪以后五年內再犯,則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如果嫌疑人再次犯罪,是在前罪五年以外再次犯罪的,則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無論是案件處于偵查階段,還是檢察階段和審理階段,符合條件的案件都可以使用刑事和解程序。
二、關于刑事自訴案件的和解程序
刑事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或者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案件。自訴人向法院提起自訴應該是法律規定的屬于告訴才能處理的犯罪案件,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后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根據《刑法》規定,下列案件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了刑事自訴案件和解程序。“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按照規定,自訴案件的和解只能在案件宣告判決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三、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
法定量刑情節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的情節。它既包括刑法總則規定的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也包括刑法分則對特定犯罪適用的情節。主要包括: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情節;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不得判處死刑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酌定情節又稱裁判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主要包括: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的時間、地點等當時的環境和條件;犯罪侵害的對象;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犯罪人犯罪后的態度等。
從上述列舉中可以看出,刑法總則或分則沒有將被害人諒解即刑事和解協議納入到法定量刑情節中,一是因為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刑事訴訟法》2013年修改后才列入的程序;二是既然《刑事訴訟法》已經將這一程序列入,那么就說明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諒解屬于類似于法律規定的法定量刑情節。這一點也為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明確規定,即對自愿達成和解協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體處理方式是從寬處理或者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最后說一句:刑事和解程序是基于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在人民法院主持,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情況下才適用的,他既是雙方自愿并經過被害人利益衡量的結果,也是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只要按照程序,嚴格執行自愿原則,這一程序就是公正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