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_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
特邀律師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原則要求要將損害后果歸咎于行為人負責的,必須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無過錯責任原則將損害后果歸咎于行為人負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不以過錯為責任成立要件。過錯推定責任本質上仍屬于過錯責任原則范疇,仍需要滿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只是對過錯的證明責任進行了技術處理,在過錯證明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由法律事先推定行為人具有過錯,行為人要免責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發生侵權事件后,探尋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的探尋順序應是從無過錯責任原則到過錯推定責任再到過錯責任原則,即遵循從特殊到一般的檢索探尋流程。需要大家注意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必須有法律規定為適用前提,換言之,凡是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的,均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完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解讀:此條源于《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對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采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推定其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此條比之前規定多加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規定。此條表述上,引入了“使用人”這一概念,是的承擔責任的主體范圍更加完善,應屬本法立法亮點。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歸責原則對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說,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現代侵權法出現了一般條款和類型化相結合的模式,適應此種發展趨勢,我國《侵權責任法》采取了“一般條款+類型化”的模式。所謂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為一切侵權請求權之基礎的法律規范。所謂類型化,是指在一般條款之外就具體的侵權行為類型作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
應該說“jayrao"的回答是比較詳細的,但鄙人認為不夠準確,理由如下: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體系采”二元論“體系,及過錯原則和無過錯原則。
關于過錯原則,“jayrao"已經論述的很詳細,鄙人不再贅述。
但諸如幼兒園小孩兒被侵權的情形適用的雖然是過錯推定,但仍是過錯原則。即推定你有過錯,承擔責任的前提也是你有過錯,但舉證責任倒置,應有侵權人承擔其無過錯的舉證責任。還有物件致人損害、產品致人損害(新產品質量法規定)等使用的也還是過錯推定原則,實質上也是過錯原則的另一種適用情形。
無過錯原則即是當事人有無過錯都應承當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例如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等,一旦對人造成損害,即應承擔侵權責任。其免責或減輕責任的前提是被害人有過錯。
至于共同責任,即雙方都無過錯公平承擔損失的情形其實是一種責任的分擔方式,我國《侵權責任法》未將其列入歸責原則體系。
希望對您有用。
侵權責任法中的產品責任應采用何種歸責原則,大致有四種觀點:
一是無過錯責任原則。此種觀點認為不論生產者、銷售者有無過錯,只要產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損害,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多數人主張此說。
二是過錯責任原則。理由是我國正處于經濟發展中,還不具備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條件,因此,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只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即可免責。
三是過錯推定原則。認為產品責任既非過錯責任,亦非無過錯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之間的中間責任,即產品缺陷的事實本身,應視為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有過錯,即過錯推定。 四是二元歸責原則。認為產品責任既適用無過錯責任,也適用過錯責任,但以無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導。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已明確規定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第四十二條規定銷售者承擔過錯責任。 因此,我國法律規定,只要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除了法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事由外,不論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歸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歸責原則對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說,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 現代侵權法出現了一般條款和類型化相結合的模式,適應此種發展趨勢,我國《侵權責任法》采取了“一般條款+類型化”的模式。所謂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成為一切侵權請求權之基礎的法律規范。所謂類型化,是指在一般條款之外就具體的侵權行為類型作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 歸責原則確定了不同的責任構成要件。例如,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三要件或者四要件,嚴格責任的構成要件不能按照一般的責任構成要件來確立。 歸責原則還確定了不同的減輕和免責事由。就一般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而言,其需要符合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如果不符合構成要件,就不構成侵權責任。如果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如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行為、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既可能表明行為沒有過錯,也可能表明沒有因果關系,所以,也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不成立。因此,法律規定的上述免責事由,都可以成為一般侵權責任中的免責事由。但是,在特殊侵權責任中,需要具備特殊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免責事由才能減輕或免除責任。侵權責任形態 侵權責任形態是指確定侵權責任在侵權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進行分配的形式。由于承擔侵權責任主體的復雜性,責任形態既有單獨責任,又有多數人責任。在多數人責任中,又包括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按份責任等。 (一)連帶責任 所謂數人侵權中的連帶責任,是指數個侵權人實施了共同侵權行為、共同危險行為、以聚合的因果關系表現的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行為人,依法應當向被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行為而產生的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因加害人內部的約定而改變。加害人之間基于共同協議免除某個或某些行為人的責任,對受害人不產生效力,也不影響連帶責任的適用。 我國侵權法在數人侵權行為的規則上非常有中國特色。 首先,《侵權責任法》從“共同”這兩個字上區分了共同侵權行為和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第8條的“共同”應當理解為主觀的共同聯系。 其次,關于共同危險行為。《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是指數人實施的危險行為都有造成對他人的損害的可能,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但不知數人中何人造成實際的損害。我國《侵權責任法》修改了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抗辯事由方面,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為抗辯事由。 第三,吸取歐洲私法一體化進程中取得的最新經驗,第11條規定了累積的因果關系(也有學者譯為并存原因、原因力競合等)。這就在法律上規定了以累積因果關系表現的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它是指數個行為人分別實施致害行為,各個行為均足以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 (二)按份責任 按份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對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在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的情況下,行為人對外也可能承擔按份責任。《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了部分的因果關系,又稱共同的因果關系,指數人實施分別侵害他人的行為,主觀上并無意思聯絡,由加害人分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補充責任 補充責任,是指在不能夠確定實際加害人或加害人不能夠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下,由補充責任人在一定范圍內對受害人直接承擔賠償責任的責任形態。補充責任的主要特點在于:第一,補充責任具有次位性。在補充責任的情況下,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發生了分離,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同時,還可能使行為人之外的人承擔責任,責任主體不一定是直接的行為人。補充責任是一種第二順序的責任。第二,補充責任具有從屬性。第三,補充責任大多是一種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相應的責任 所謂相應的責任,是指根據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擔的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在多個條款中,規定了“相應”的責任。第一,相應責任一般是對外責任,即對受害人承擔的責任。第二,相應的責任也可能是對外應負的責任份額。第三,相應的責任常常是對補充責任的限定。 相應的補充責任,首先應當確定相應的份額,如果需補充范圍超過相應份額的,以相應份額為準;其次,如果需要補充范圍小于相應份額的,以實際需要補充的份額為準;再次,需要確定在補充責任的范圍內,應當承擔多大的相應責任。 (五)補償責任 所謂補償責任,通常是指在侵權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基于公平依法由其向受害人承擔的適當的補償責任。所謂公平責任,就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財產狀況等因素,由雙方公平合理地分擔損失。補償責任主要特點在于:第一,補償責任主要是一種公平責任。第二,補償責任的責任范圍是有限制的。第三,補償責任主要由法官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六)不真正連帶責任 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數個責任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依法對同一被侵權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某一責任人在承擔責任之后,有權向終局責任人要求全部追償。我國《侵權責任法》在第43條“關于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的連帶責任”、第59條“關于醫療領域產品責任的連帶責任”、第68條“關于因第三人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責任”、第83條“關于第三人過錯造成動物致害的責任”等四個條文中規定了不真正連帶責任。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有: 過錯責任原則,依據為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過錯推定原則,依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2款;公平責任制原則,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4條;無過錯責任原則,依據侵權責任法第7條。
依據現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其歸責原則主要有三:
一、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的法律依據,是指只有在行為人有過錯時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另外,在這一原則下還有一個特殊的歸責原則,也即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但從法理上而言,這一原則并非獨立的歸責原則。因為從根本上說,這一原則還是以行為人存在過錯為前提的,只不過在這里采取了訴訟法上的舉證責任倒置,先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如果其不能證明沒有過錯則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該條文指的是侵權行為發生后,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都應當依據法律承擔侵權責任。正確理解該原則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一是無過錯責任必須先由法律條文明確規定
也即如果沒有法律明文規定,任何人不能隨意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二是無過錯責任并不當然絕對要求行為人無過錯
意思是雖然法律不論行為人過錯與否,但如果此時能夠認定行為人的過錯也無妨適用該原則,依然需要承擔同樣的侵權責任。
三、公平責任原則
該原則規定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其實該原則是否為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之一在學界歷來有爭議,因為該原則從條文表述上來看并無責任分擔的相關論述,而只有對損失分擔的論述。雖是為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但也不免有了“和稀泥”之嫌。最新發布的民法典草案侵權責任編也因此而刪去了此條文,可以說是順應時代發展的。
將來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應該只是前述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兩大原則了,這也是符合國際立法慣例的先進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