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最長補多少_經濟賠償金最多是多少?
特邀律師
享有25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工傷勞動能力鑒定構成傷殘等級的,享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四十一條(致殘七至十級待遇)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1個月;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十級傷殘的,為7個月。(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分別為12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分別為9個月;九級傷殘的,分別為6個月;十級傷殘的,分別為3個月。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為什么要這樣規定呢?
因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幾年后,不僅奉獻了自己的勞動,還奉獻了青春,重新擇業對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都是一個較大的考驗,所以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金是合法合理的。
01
勞動者在合同到期終止和解除后,都可以要求賠償經濟補償金
根據法律的規定,只要是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或者到期終止續簽,或者雙方約定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員工都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
但是,在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待遇后,勞動者仍然拒絕續簽的,那么就沒有權利請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補償金。
如果是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了待遇,這是勞動者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在現實社會中,許多勞動都并沒有這樣的法律意識,同時有的用人單位也不會主動履行義務,所以造成許多人并沒有獲得經濟補償金。
02
經濟補償金按工作年限計算,并不是最多只支付12個月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由此可知,勞動者請求賠償經濟補償金是按其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來計算的,假如勞動者工作了15年,那么需要賠償15個月的工資標準。
為什么有人認為最高只賠償12個月的工資呢?這是對該條規定的后半部分產生了誤解,后半部分說的是,假如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年限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年。
如果你的工資并沒有超過當地工資的三倍,那么賠償的標準就,上一年有一月,以此累計計算。
結語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才流動的加大,現實生活中,許多勞動者合同到期離職時并沒有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的想法。
勞動者只要記住一句話,你為單位工作就是奉獻,只要奉獻了,補償就是合理的,除非是你自己的原因導致不能繼續續簽合同,那么才無權主張賠償。
你好,這個問題要分開看,這個約定其實是針對高收入群體的。
一、不管在工資上面,還是在社保上面,我們都能看到一句話,那就是“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的三倍”。實際上,這在勞動關系關聯的事項中,算是一個間接的封頂數額吧。
二、社保、公積金的最高繳納基數上限就是“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的三倍”。
三、的確勞動合同法上有提到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也就是工齡是十二年的字眼。但這個也是針對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三倍”的員工。
四、那么針對公司沒有超過三倍的員工,經濟補償金怎么算呢?實際上是沒有規定,也就是這部分人員的經濟補償金是按照實際工齡來折算月份計算。
所以,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最多只能要十二年,這種說法是針對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三倍的人員。
1、《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最多拿12個月。2、違法解除合同的補償叫賠償金,賠償金未限制12個月,所以可以24個月的。3、社保一般只能補過去二年的了,之前基本上不能補交的。4、未簽合同,如果那么久了,視同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無須再支付雙倍工資了。(目前大部分仲裁都是這樣處理的)5、雙倍補償,與經濟補償分項計算的。不起沖突的。
依據原勞社部2005年12號文的規定,勞動合同逾期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補簽合同;沒有補簽的,或雙方協商不一致無法補簽的,可以終止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即終止事實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員工的工作年限來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對。
一、法律文書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十二個月工資的上限,12年多應當支付12個月工資,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沒有十二個月工資的上限。
二、個人經驗
1、當違反法律時候,如需要補償n、n+1、2n情況下,按照實際司齡去補償,無論是否超過12個月。同時,如果每月補償標準超過社平工資3倍,這個時候就不按照他的真實工資標準和需要賠償月份算了。直接就是社平工資3倍乘以12個月。
2、違法解除合同的補償叫賠償金,賠償金未限制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