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辭職領導不批怎么辦_正常離職領導不批怎么辦?
特邀律師
謝邀回答!
個人提出辭退,要看的勞動合同是否到期?如果合同到期,你可以提前一個月告知對方,不繼續簽定合同。
如果合同未到期自己提出辭職,必須提前一個月申請,待單位批準后,方能轉移社保關系。如果單位領導不同意,確實很麻煩。你必須例舉辭職的正當理由,如果你的理由合法正當,可申請勞動監察大隊或勞動仲裁,或法院執行。如果自己顫自離開單位,可能受損失的是自己 。
這個問題,也只通過第三方去協調解決。
以上只代表個人看法,對錯?敬請友友點評。
員工提出辭職,公司不同意,怎么辦?
一、相關規定
1、解除勞動關系的要求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私自解除勞動關系的合法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公司相關文件:員工離職管理辦法
1)離職申請:辭職由員工本人填寫《員工離職申請單》,其他離職形式由其直接主管填寫,正式員工辭職需要提前1個月申請(以部門負責人簽署后的《員工離職申請單》提交到人力資源部之日起算)。
2)離職審核:《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相關人員審核后生效。
3)離職交接:離職到期之日,由人力資源部通知離職員工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并由相關人員填寫《員工離職交接表》。離職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所在部門:工作、工具、資料等交接,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如交接事項較多應另附清單。
行政部:收回離職人員文件資料、辦公用品、文件柜鑰匙、辦公室鑰匙、電話機、員工證件等相關物品。計算員工考勤(實際工作日截止到通知離職日前一天),由經辦人及人事行政部負責人簽名確認。(行政部門需將收回物品登記在冊)
項目部:收回離職人員項目部業務書籍、軟盤光盤、業務帳號等相關資料,并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IT部:收回離職人員借用筆記本電腦及借用電腦進行配置檢查,并由經辦人及部門負責人簽名確認。
財務部:對離職員工借支狀況進行審核,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離職員工:在《員工離職交接表》上,對離職交接內容簽名確認。
總經理簽名確認。
4)薪資核算:
辭職人員統一在每月實際發薪日結清所有薪資。
辭退和開除人員在離職3日內結清所有薪資,如造成公司損失的,在薪資中扣除。由人事行政部填寫《離職員工工資發放通知單》,報給財務部,由財務部統一造冊發放。
二、相關對策
1、這是一個非常棘手的問題。
百度上有這樣的解答:根據現行勞動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你可以提前三十個工作日提交書面申請,不管企業批與不批,30天后合法離職。雖然法律講求證據,為防到時公司耍賴,所以你的書面辭職申請一定要用特快專遞、電子郵件或E_mail等有據可查的形式遞交!記住別不服從安排哦!
但是,在筆者看來,沒這么簡單!你不辦理離職手續,難道不好最后那10天或者15天的工資了?
2、根據筆者20多年的管理經驗,筆者認為應該這樣面對。
首先,員工提出來離職,從法律上講,合法,相互選擇嘛!但是,從感情上講,員工理虧,人家辛辛苦苦培養了你,并沒有虧待你,你一拍屁股就走人了!
其次,公司為什么要留這位員工,這位員工一般都是高貢獻的員工。您想想,如果公司主動讓員工離開,還要賠償。現在,員工主動離職,不需要賠償,多好!所以,員工的貢獻和工資的性價比高,公司舍不得讓他走。
3、作為有更好選擇的員工來說,領導不讓走,怎么辦?
第一步,找HR部分,要離職申請書來填寫。
第二步,找領導談,必須找一個非離職不可的理由。比如,老婆懷孕,自己和老婆雙方都是獨生子女,雙方父母年事已高,只能自己辭職照顧老婆。再如,自己的親戚開公司,要自己去幫忙,等等。
第三步,希望領導簽批。同時,主動提出,自己的工作,可以跟小李交接,小李完全勝任。
領導一聽,知道您是專業人士,他只好說:行!等我們招到人了,就讓您走!我們也有難處啊!
大概過了一個月之后,就跟領導說:我非常感謝公司對我的培養,但是,這么長時間了,公司還招不到人,我走不了,心情很煩。其實,你留我沒用!如果公司再留我,我就天天來打卡,不干活。因為,我現在根本沒心情工作。
話說到這一步了,一般來說,領導都會讓員工走人的。
注:如果員工私自走人的話,最后半個月的工資就沒了,去告公司,很難告得贏。如果新單位要自己馬上上班,就跟新公司說,要賠自己半個月的工資,因為原公司不肯放人。
作為公司的高管,一般不會跟原公司撕破臉皮。
寫辭職報告,交掉后一個月他不能不放的,就算有什么保密協議也是要讓你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老板不開退工單,不讓你正常離開,你可以依法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滿意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這個責任貌似車間主任是擔不起的。只是為了要離開這家單位你就可以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你自己。
頭條服務號『法律有話說』認為:
1?情理上:你說的是想離職,不被批準,有的領導可能認為你表現的并不是那么堅決,或者認為你性格不那么果斷,不會不顧別人感受說“不”,所以在做著挽留的努力。
2?法律上:勞動者在提出離職請求后,一個月可以離職,也就是說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就可以走了,這個規定沒有要求必須經過領導批準才能離職。
③如果有未結算的工資,應該在離職交接時或者當月或者下月發放工資時發放暫未發放的工資或者押金、加班費什么的。
④如果不能解決,就向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領導如果認可你,早就給你加薪了;領導如果為你好,你有好去處,應該支持你才是。一句話,想離職,提前一個月通知即可。
其實這個問題也沒有那么復雜的,無論是你的主管領導還是人事部,只要你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辭職申請,就可以去辦理離職手續的,建議你按以下方法去做吧。
1.再次向主管和人事提出批準辭職的要求,溝通最好是郵件或書面的形式
在你申請辭職的手續中,口頭表達是沒有用的,只有正式提出書面申請才屬有效。而你的主管或人事不批,說要招到人或是又讓你幫他們招到人才批,是不合法的要求,你可明正的嚴詞拒絕。《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那么你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你就可以到期去辦理離職手續。所以你在溝通時,用郵件或手機短信,明確說明你己于X月X日遞交離職申請書,拖至現在沒有批準,你將于X月X日正式辦理離職手續,至于你們的其他要求,不屬于合法的范圍內的要求,你不予配合執行。這是做到人至義盡,也許你的領導不懂法,借機也給他普及一下法律知識。
離職時結算工資有矛盾時,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如果按第1點做,你的領導和人事部門批準了你的辭職,達到溝通的目的,那么你也就沒必要走到勞動部門執法大隊去仲裁了,畢竟干了十幾年了,從人情上來說,好聚好散。但如果你的主管和人事部不予理踩你的要求,那么你需要保留你的離職申請書復印件,第一點用電子郵件或手機短信(最好有他們的短信回復)作為證據,在離職當天要求結算工資有困難時,跑一趟當地勞動部門勞動監察大隊,他們一個電話或是帶你去你公司現場,所有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