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單位返聘與單位有勞務關系嗎_退休后返聘是否屬于勞動關系?
特邀律師
這是個偽命題,問題不成立。
事業(yè)單位的行政職務和工會主席都屬于行政職務,都是上一級組織部門任命的,工會主席是經過全體工會會員選舉產生,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產生的。男性滿58歲,女性滿53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前兩年,不夠一個聘期(四年)都不在聘任擔任行政職務。
退休以后你就不在交工會費,所以就不是工會會員了,工會的福利和你也無關了,返聘擔任工會主席更是無從談起吧。所以根本不可能,不可能。
事業(yè)單位基本上不會返聘退休人員擔任原行政職務和工會主席。
有退休以后返聘的行政人員,一般都是做顧問,基本就是閑職,掛個名而已。給你一個辦公室,沒事的時候可以去辦公樓轉轉,去辦公室坐坐,關心一下集體實務,也可以參加一下集體活動,但很少有人去打擾你了。
退休另找事做,不用繳社保費,要求單位適當補貼合理嗎?我認為這是不合理的,作為退休人員,和單位實行的是議價工資,單位每月發(fā)給你的工資中已經包含了你所說的補貼,因此在提出額外的補貼要求,那單位返聘你還有意義嗎?
我也是一名退休返聘人員,到現(xiàn)在已經退休后由單位返聘五年了,返聘時我沒給單位提出過任何要求,但是有一點是相同的,我退休前在單位擔任什么職務,返聘時還是擔任同樣的職務,退休前是什么待遇,返聘后還是同樣的待遇,唯一不同的是單位不再為我繳納五險一金。
用人單位返聘退休人員,并不是所有人都會返聘,作為企業(yè)來講,如何獲取最大的經營效益,是用人單位用人,特別是返聘退休人員的根本目的,要么是用人單位離不開的經營管理骨干,如果不返聘所熟悉的,或是使用習慣了的人,單位將付出更大的用工成本,或是一時找不到合適的替代人選;要么就是在支付同等工資水平的前提下,最大化地減少用工成本。因為退休返聘人員已經退休,可以不為其繳納五險一金,這是一筆不小的用工成本。
比如單位在為員工繳納的五險一金中,養(yǎng)老保險為16%,醫(yī)療保險為6%,失業(yè)保險為0.5%,生育險和工傷保險為1%,住房公積金為6%,合計繳費比例為29.5%,假如每月支付你1萬元的工資,如果不屬于退休人員,用人單位每月要為你繳納五險一金2950元,一年為35400元,但是如果你屬于退休返聘人員,這35400元就不用再支付,這就是用人單位返聘退休人員節(jié)約的人力資源成本,如果返聘10人或者100人,這筆節(jié)約的成本就是單位的經營效益。
總之,作為退休返聘人員,用人單位就是看中你的返聘價值,如果沒有返聘的價值那何必還要返聘退休人員呢?所以退休返聘人員如果因為用人單位不再為你繳納五險一金而要求單位給予你補貼,那你是沒有任何返聘價值的,那何必再返聘你呢,你還是個人回家去帶孫子吧。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退休以后再去原單位參加工作,那么與企業(yè)是一種什么樣的關系,怎么樣做才能夠保護自身的利益呢?作為退休人員來講,如果說你需要繼續(xù)的返聘的自己的原工作單位繼續(xù)工作,首先要具備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原工作單位愿意繼續(xù)聘用你,假如說原工作單位他不愿意繼續(xù)聘用你的話,那么你是沒有辦法回到原單位來繼續(xù)工作的。
因為這個時候對于你來講,你是屬于退休人員,當一個人達到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齡之后,那么所對應的勞動合同關系是自動解除的一個狀態(tài),所以說作為原有的工作單位來講,他有權利不再繼續(xù)錄用你,這個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并且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以后的老人也不能夠以勞動合同來約束,只能夠按照勞務合同的形式來簽訂。
所以對于我們個人而言,更多的就是需要所他的工作單位同意你返聘的員工的單位,這是前提條件,當然返聘之后那么以勞務合同的形式來約束的話,實際上你是不享受社保以及一些福利待遇的,也許只有一份額外的工資性的收入,當然這個問題是沒有辦法來解決的,因為畢竟勞務合同并不是屬于這種勞動合同法所保護的一種合同,所以說所獲得的經濟收入相對來說可能會比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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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我國勞動法律相關規(guī)定,在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必須具備法定的資格,即勞動者要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符合法律要件的勞動者。現(xiàn)階段,勞動法規(guī)中給勞動者規(guī)定的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開始于16歲,終止于60歲(女性55歲)。勞動者一旦喪失了勞動權利能力,即喪失了與用人單位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的法定資格,不能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具備勞動法律規(guī)定勞動資格的自然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具備勞動法律上的效力。
被用人單位聘用或者被返聘回原單位的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聘用或者原工作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不用再次簽訂勞動合同。所以與勞動關系相應的各種法定的待遇用人單位可以無需給予這些特殊“勞動者”。如果用人單位自愿給以這些“勞動者”相關待遇,并以書面合同形式明確約定,用人單位可能就要履行自己的承諾或者約定義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