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怎樣證明和員工是勞務關系_如果和用人單位沒簽定合同如何證明有勞務關系?
特邀律師
原來,該學校是一所自考培訓學校,專門招收高中畢業考不上大學的學生進行培訓教學,然后統一參加自學考試。
他們的老師有一部分是學校專職員工,簽訂有正式的勞動合同,另一部分是外面聘請的兼職教師,這部分人員很復雜:有高校的在職教師,有高校的在讀研究生、博士生,也有高校退休教師、退休人員,還有沒有正式工作但是又能勝任教師工作的人員等。在本案中,A要求確認與學校有事實勞動關系,A以前曾為某學校教師,后來由于某種原因不再繼續本職工作,因此專門為各種培訓學校從事兼職教師工作,A同時在多個學校從事兼職教師工作。仲裁 仲裁過程中,本律師提出A不是學校的正式員工,不接受學校的管理,沒有正式的工資收入,其勞務報酬是以課時為計費單位,不上課時沒有收入,同時不上課時A的時間也可以自由安排,因此不屬于勞動關系,而是勞務關系,同時向仲裁委提供了相應的證據。仲裁結果認定學校與A沒有事實勞動關系。辨析 勞動合同法出臺后,企業用工形式呈現多樣化,如果沒有正式的合同約定,很難說清楚具體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質。本案中,由于學校與A沒有具體簽訂合同,所以在一般情況下,A與學校都很難證明雙方具體的關系,因此就要根據相應的證據來確認雙方的關系了。具體到本案當中,就涉及到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法律區分問題。具體來講,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可以從以下方面來把握:1、勞務(雇傭)合同的形式 一般來講,以下幾種個人之間形成的關系可確認為勞務關系:如家庭幫工、農村幫工,又如單位請人臨時搬運貨物、看門、掃地等,還有承包人雇工形式,主要是在農村及鄉鎮建筑工程中,承包人(自然人)與總承包人、分包人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后,由該承包人招聘雇工從事該勞務作業;另外還有其他一些個人之間的雇工。
2、在用工主體為單位的情形下,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就比較難以區分了,要區分得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用工者有無接受單位規章制度的管理和領導。在勞動合同關系中,勞動者要遵守用人單位的所有規章制度,包括接受單位及單位領導的指揮、領導與安排,按照單位的規定上下班、作息時間,單位領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員工勞動崗位和內容,員工接受用人單位獎勵懲罰措施,在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只允許勞動者在其一家單位上班。勞務(雇傭)合同中,受雇者只要按照雙方約定要求完成雙方約定的工作,工作的質量、時間等都是特別約定的,跟一般的工作時間、工作要求有比較大的區別。在約定以外的時間,受雇者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時間,同時也可以自由從事其他活動,一般不用遵守用工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而只是完成自己份內的工作就行,受雇者一般可以在一家或者幾家單位上班。(2)工資性質的收入。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一般在勞動期內有長期穩定的收入,而且該收入是穩定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工資、福利等待遇,其待遇不僅與其工作業績有關,而且一般與企業的效益掛鉤,勞動者在經濟上完全依附于用工單位,用工單位要解聘勞動者,需要提前通知。勞務(雇傭)合同中,用人單位不必為受雇者提供有關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福利待遇,所給的報酬只是受雇者提供的勞務的對價,與企業的效益無關,只與受雇者提供的勞務的數量和質量有關。用人單位根據企業的情況和受雇者簽訂合同,如果要解聘受雇者,不需要提前通知,如果該勞務(雇傭)合同沒有到期,單位只需承擔違約責任。(3)其他參考因素。一般來說,如具備工作時間短且為臨時性工作、工作場所不固定、按工作次數即提供勞務次數支付報酬、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沒有一般的管理指揮監督權、所提供的勞務可替代性強等因素可以作為區別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的依據。但是,不能反過來推斷,具備工作時間長期、工作場所固定、非按勞務次數支付報酬、用工單位對提供勞務者有一定程度的管理指揮監督權、所提供的勞務可替代性弱等因素就是勞動關系,因為衡量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的關系,主要還是從是否接受管理、指揮、領導及工資等實質因素考慮,而以上所述的工作時間長短等只是參考因素。
其實這個非常好區別。下面說說我的認識。
第一,按照勞動合同法依法訂立勞動合同的,是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為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依法為勞動者支付不低于當地政府部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為勞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等義務,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
第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就屬于勞務關系。
用人單位聘請的退休人員,雖然是全日制在用人單位工作,但是由于已經辦理退休,年齡已經超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終止勞動關系的年齡限制,用人單位除了支付勞動報酬外,不再為勞動者繳納五險一金等必須強制履行的法律義務。這類關系只能叫勞務關系。
第三,主要的區別點。
一是勞動年齡。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簽訂的終止勞動關系的年齡,是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也就是說男職工60周歲,女職工50周歲,是法定的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年齡。超過法定的勞動年齡的屬于勞務關系。
二是合同名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報經當地勞動部門備案的,是勞動合同,屬于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是勞務協議,屬于勞務關系。
三是簽訂勞動協議的期限。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最短是一年,勞務協議是一年一簽。
四是法律保障。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金。勞務關系到期后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務關系,不用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總之,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的區別,主要從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時的年齡。合同名稱、勞動期限、合同解除等方面進行區別。
1、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因此,勞動者或勞動保障部門可以從以上方面去證明或認定。 2、司法實踐中,還可以用公司業務往來的文件,錄音證據等來證明勞動關系。
你好:
單位和你簽訂的是勞務合同。說明你和單位之間沒有直接的勞動合同關系。你只是與派遣公司之間有勞動合同關系。如果單位不與你續約,派遣公司會按照勞動法條款,從2008年開始給你補償,總共5個月工資的補償。(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
至于2003年至2008年能不能呢過要到補償,就看你的運氣和原單位的態度了,個人覺得單位應該給你補償5個月的工資的,但新勞動法是從2008年開始的,應該要得到補償比較難。
祝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