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第29條解讀_民法總則29條具體解析?
特邀律師
您好,《民法總則》第153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是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內容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法總則中的第一百六十八條,確立了平等保護制度。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摒棄了原來對不同性質的財產,使用不同的保護表述,充分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法治原則。
《民法總則》第115條: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第127條: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解讀:Q幣、游戲裝備,也受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法條精解第二十九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第29條到33條是關于確定監護人方式的規定。具體順序如下:就未成年監護而言,首先,有父母在的,原則上應當由父母作為監護人(第27條第1款);其次,如果父母死亡,父母監護人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再次,如果父母沒有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雖然指定但被指定人不愿意作為監護人,此時可以由具備監護資格的人進行協商確定但必須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愿(非意思表示,僅為自然意思);如果協商不成(無人愿做監護人或爭著做監護人),則有關部門指定(第31條);如果沒有具備監護資格的人,應當由有關部門擔任監護人(第32條)。就成年監護而言,首先,當該成年人需要監護之前,完全可以通過書面形式締結附延緩條件合同以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第33條);其次,如果不存前述情形但存在有監護資格者,則由具備監護資格的人(第28條)進行協商確定(第30條);再次,無法確定的,應該指定(第31條);最后,如果不存在具備監護資格者,應當由有關部門擔任監護人(第32條)。小結:在監護人的確定問題上,民政部門的作用上升,用人單位的地位下降;而且開始尊重被監護人的意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