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怎么簽合同_買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是如何簽合同的?
特邀律師
根據物權法規定,你沒有辦理房產證你就不享有該房屋的產權,至于簽訂的合同雖然有效但你是基于債權關系取得相應權利,但你不享有物權。建議,辦理房產證。另外提醒一下,你如果去辦理公證也只能對你們合同行為進行公證而不能對房屋產權進行公證,兩者關系是不一樣的。且導致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樣。本人是律師,為了考慮你能更好的理解,用詞比較通俗,
第一、關鍵是,你所說得沒有房產證,是房產證丟失了而造成的“沒有狀態,還是此房從建設成到現在根本就沒下發過產權證。嚴格的講,沒有產權證的房屋的買賣是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買這樣的房屋很危險。必須查明這個房子的產權到底是誰的。只有持有此房產權證的產權本人和你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才是有效的。沒有產權證的所謂的產權人是沒有充分的權力處分這個房屋的。只有弄清了此房屋的產權狀況,才可以考慮買與不買的問題。 第二、根據你的敘述,“現有的主人兩年前花了很少的幾萬從單位買過來了”來判斷這個房屋的產權,還要弄清他是什么身份?與賣給他房子的單位是什么關系?這個房屋的原始產權是這個單位的么?該房屋的建設是合法的么?為什么到現在還沒有產權證?如果是合法的,可以下發產權證,下發的產權證是什么性質的?(是住宅還是商用房,能夠取得國家出讓土地使用權證么?)根據我國的房產政策看,如果上述房主是從自己單位買來的,他買的途徑是否是合乎國家的房屋改革政策的規定?原單位再賣給他房子時的合同上是否有其他買賣的限制? 基于以上兩點,我認為,你應該找到真正的產權人,或者干脆找到該房屋的原所屬單位,根據當地的房產政策,從該房屋的原單位購買。購買程序是這樣的。有現房主將該房交回原單位,你再和原單位簽訂買賣協議。然后,給現房主補差價。這樣操作,你的風險能降到最低點。
1、首先,從國家法律政策來講,沒有產權證的房產是不允許交易的。因為我國規定,房產買賣以辦理權屬轉移登記(也就是所謂的“過戶”)為準,沒有產權證的房產是不可以辦理過戶的,國家不保護不過戶的房產交易。
2、其次, 也建議大家不要購買這類房子,因為沒有產權證將不能貸款、不能過戶、也不能辦理公證,所簽署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3、沒有產權證不能辦理過戶的話,那么其中隱藏的風險將會很大,不過戶的話房產的所有權還是原業主的。例如,如果原業主離異的話房產將會被分割,如果他有債務被起訴的話,那么這套房產將會被法院列入可執行的財產。 在沒有房產證的情況下,應該注意以下事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房地產證是擁有所有權的證明,沒有房產證即意味著沒有所有權,出賣沒有所有權的房屋屬于無權處分。雙方都知道賣方沒有房產證,卻簽訂了一份買賣沒有房產證的房屋的合同,這是一份無效合同。3、依照購房合同規定的日期,及時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及違約金的支付問題了。擴展資料:作為證書之一種,房產證具有以下顯著特點:(1)房產證只能由房地產主管機關發放。(2)房產證是對特定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書面證明,并可記載特定房屋共有狀況以及是否設定擔保物權等狀況?;谝晃镆粰嘀髁x,房產證以一房屋一房產證為原則,即一個具有獨立建筑結構與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區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個所有權,在不動產登記上只能有一項所有權登記,并且據此只能發放一個房產證。(3)房產證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權人發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權證之外,還可向共有權人發放共有權證。(4)房產證是登記機關在對特定房屋權屬情況進行登記之后,向特定權利人發放的權屬證明,房產證的內容應與登記簿的內容相一致。委托代辦的協議中應明確約定:1.開發商應該于什么期限內辦理房產證(如果是“兩證分離”的地區,一定要注明《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當然如果因為行政原因,本地暫時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只能讓步了)。2.開發商或代理公司應當于什么期限內提供繳納相關稅費的正式收繳憑證。3.約定一旦因開發商原因導致不能如期辦理或辦證發生錯誤的情況時如何處理,最好明確約定“可以退房”或“不退房,但開發商應賠償全部房款x%的賠償金”等明確的違約處理方法。參考資料: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無法辦理過戶。原因如下:
1、房產證購房者通過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權,可依法對所購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的證件。即《房屋所有權證》,是國家依法保護房屋所有權的合法憑證;
2、前我國采取的是產權登記制度,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才可以進行二次交易,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禁止上市交易的;
3、無房產證的房子在房管局是沒有備案的,也就不存在過戶的事情。對于可以辦理出房產證,但暫時還未辦理出房產證的房子過戶的話有以下兩種情況:1、如果這個商品房沒有竣工驗收,就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關單位開具未竣工檢查報告,并由開發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時支付相關手續費用。2、如果該商品房已經竣工驗收,則無法進行更名,但可在產權證辦理出來后再以贈予的形式將產權證的名字改名。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再次轉讓,買賣雙方簽訂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這是一個相當普遍的問題。由于商品房銷售實行預售制,加上各種原因,可能導致已交付的房屋長時間無法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幾年甚至十幾年辦不了證的都有。但是,這樣的房產交易又大量的存在。對待這類房屋買賣合同的有效性問題,要有所區分,如果是小產權房,根本辦不了證的,房屋買賣合同就屬于無效合同。如果是商品房,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這樣的合同是有效的。
認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房屋交易合同有效性的法律依據
購房合同有效性主要是根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來認定。
1、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而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也就是說,只有符合上述五種情形的合同才能認定為無效合同。對于題主所說的情況,排除前四種情形,合同是否有效取決于購房合同是否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進一步明確,上述條款中所說的“強制性規定”指的是效力性強制規定,而非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得轉讓房屋的第(六)項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這里使用的是“不得”,根據法院實際判例,一般認定此條款不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由此可知,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的交易合同,不屬于《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法定情形的第(五)項,所以,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就是說,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都不能以賣方在出售房屋時沒有取得房產證為由,主張合同無效。
現實中,有很多這樣的案例,賣方將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子賣出,幾年后房產證辦下來了,但是,由于房價大幅上漲,賣方反悔不認賬,主張合同無效。上述司法解釋明確了合同的有效性。這也就排除了賣方為了償債而不承認合同有效性的問題。
房子被查封后,買方應該如何維權?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物權以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因此,盡管你已經支付了購房全款,但是,由于沒有房產證無法辦理過戶登記,還不能證明房子屬于你。也就是說,從法律角度來講,房產仍屬于原房主的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院可以查封該房產作為原房主的執行財產。
然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
(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
(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通俗點說就是,只要題主全部滿足上述四個條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請求對案涉房屋排除執行。由于題主已經支付了全部價款,且購房合同合法有效,而未辦理過戶手續的原因是由于賣方未取得房產證,并非由于題主的原因。這三個條件滿足了,剩下的關鍵在于第(二)項。也就是要看題主是否已經實際占有了案涉房屋。如果房屋已經交付給題主,那么根據上述司法解釋,題主就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異議,并有希望將案涉房屋排除執行。相反,如果房屋尚未交付給題主,即使你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也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上述推理是假設賣方是直接購買的新建商品房,開發商未辦理房產證。如果原房主并非直接由開發商手里買的一手房,而是經過了轉手,那么情況就要復雜的多,維權也將變得相當困難。
這個比較危險,以后如遇到拆遷,確權有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