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據合同條款的規定_合同的解釋順序法律依據?
特邀律師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雙方切實履行合同條款約定的義務。
一、合同解釋原則
1、文義解釋
通過對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詞句含義的解釋,以探求合同所表達當事人的真實意思。
2、整體解釋(體系解釋)
根據條款在整個合同中的位置與其他條款的關聯確定各個條款在整個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確意思。
3、目的解釋
如果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個條款可能作兩種解釋時,應采取最適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釋。
4、習慣解釋
按照交易中大家普遍接受的,長期、反復實踐的行為規則進行解釋。
5、誠實信用解釋
法官實際上站在一個“誠實商人”和“誠實勞動者”的立場上去解釋合同條款的內容。
6、公平解釋
指解釋合同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7、歷史解釋
解釋者應斟酌簽訂合同時的事實和資料,例如磋商過程、來往文件和合同草案等加以解釋。
二、合同解釋順序、格式合同解釋
1、合同解釋定義
指當對合同條款的意思理解發生歧義時,法院或仲裁機構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規則對其作出的確定性判斷。
2、格式條款的解釋
《合同法》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三、合同解釋原則的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125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2、補漏原則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62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四、司法實踐中的合同解釋規則
1、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規則
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引用的普通法系的規則。
若當事人在合同中列明了特定事項,即列舉了合同客體的一事或一人,而未采用更為一般性或包羅萬象的術語、沒有通過其他詞語邀請適用于“同類”的情況下,其意圖就排除了未列明的項目。
2、特定性條款優于一般性條款規則
條款內容越具體特定,就越可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圖。
3、手寫條款(詞語)優于印刷條款規則
手寫條款往往是當事人在印刷條款形成之后通過單獨談判而確定的條款,故應優于印刷條款。
這個問題,并不難解決。
《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格式合同的解釋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也就是說:
第一,對格式合同的理解,一般是按照公認的、通常的解釋理解。
第二,如果合同很明顯出現兩種不同的解釋,那么這個合同是誰起草的,就要采納對起草人不利的那一種解釋。
案例1
甲和乙的供貨合同。甲向乙供貨某型號臺式電腦10臺,每臺3600元。在交付過程中產生糾紛,甲認為乙購買的電腦是電腦,不含顯示器,需要顯示器需要另外付款。乙則認為顯示器是電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同意另外付款。
分析:本案,“臺式電腦”是否包含顯示器是爭議焦點。通常,臺式電腦都包含了主機、顯示器、鼠標鍵盤,如果不包含顯示器的電腦只能稱為電腦主機。顯然,按通常理解,應當包含顯示器。
案例2
甲和乙的電腦供貨合同,由甲提供的格式合同,雙方簽字同意。貨物交付時,甲認為應當在店面交付,乙認為應當送貨上門。對于交貨地點,合同沒有明確規定。
分析: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由甲提供的格式合同出現了兩種解釋,應當采用對甲方不利的這種解釋,即應當送貨上門。
依我之見:依法只能依‘’生效民事判決‘’確認的那一份合同來‘’申請(強制)執行‘’。
正因為當事人雙方針對一樁交易卻簽訂了兩份標的只有一個,而權利義務差異很大的兩份合同,按照民事權利主體平等丶自主自愿丶平等互利的交易原則,同時,當事雙方在民事交易時不得乘人之危丶欺詐丶顯示公平。那么,案例中所述‘’兩份當事人都親筆簽名的合同‘’,哪一份才是當事人雙方都認可的簽字按印的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呢?為此,當事人雙方不得已通過法院訴訟才有了生效的民事判決才有了文題中的關健提法一一‘’申請執行‘’,這個申請執行,在法律和民事訴訟的語境下,只有在當事人雙方執行合同產生異議無法履約的情況下才會通過人民法院的開庭審理丶查明合同簽訂雙方當初簽約情況,從而依法確認公平丶自愿丶合法所簽訂的‘’那一份合同‘’并依法作出民事裁判,且該判決生效后,當事人雙方都有權依據生效判決向國家強力機關‘’申請執行‘’,而國家強力機關強制執行的依據只有一個,即‘’生效的民事判決‘’確認的‘’那一份合同‘’,而不是提問者認為有利于自己的那一份合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即法律法規會對一些通用條款、關乎國家法律、社會倫理等的條款進行明確規定,即使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約定的條款,也需要進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