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偵的案件多嗎_刑事案件一般都會被退偵嗎?
特邀律師
答:有可能,但可能性較小。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公安局)提供必須的證據材料,也可以要求偵查機關對證據的合法性做出說明。在什么情況下檢察院會退偵呢?通常是在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認定不清或現存證據不足才會退偵。其實退偵的案件在多數情況下恰恰是檢察機關要認認真真辦的,在捕訴合一條件下,如果起訴不了,那當初也就不批捕了,既然捕了就想好好地訴!退偵無非是想做實證據辦成鐵案!至于有人說,檢察機關第一次退偵是因為他手里案件太多忙不過來,退偵就是為了拖延時間!嗯,這事我沒法評論。
此外,如果出現二次退偵的情況,那就有可能確實不起訴了,因為刑訴法規定刑事案件的退偵次數最高兩次!兩次補充偵查都達不到起訴標準的話,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從獲自由!
看這個問題的前提是,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應該是在審查起訴階段了,嫌疑人此前已經被批準逮捕,也就是說,案件的正常偵查程序已經在公安走完,檢察院在審查公安、律師提交的相關材料,決定是否起訴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發現案件中證據,事實存在一定的問題,因此退回給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這種情況,在一些比較復雜或者大多數經濟類犯罪案件,比如非法集資類案件中非常常見。
首先,檢察院批準逮捕,意味著當時公安機關提交的提請逮捕的材料,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且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具有一定的社會危險性。
但是,檢察院后來之所以又退回公安補偵,原因可能很多。有可能是案件中某些證據存在瑕疵,或者是程序上的一些證據不足,這種問題,一般就不會影響前面批捕決定的作出,還有一些案件,比如一些非法集資案,可能檢察院認為犯罪的數額計算方法存在問題,因此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是認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四性”證據不足,即“非法性、公開宣傳、保本付息,針對不對定對象”的相關證據材料還可以繼續完善、補充等等,這些證據如果完全缺失,則一般不能批捕,即便批捕了,之后也難以起訴,但是如果這方面的證據只是存在一些可以繼續完善的地方,檢察院也有可能退回補充偵查。
當然,還有一種情況,就是檢察院此前的批捕決定的確存在問題,案件的犯罪事實不能確定,或者根本無法確定犯罪刑事是否是嫌疑人所為,檢察院在批捕時沒有注意到這類問題,后期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了這個問題,因此把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如果是這類情況,退回補充偵查依然無法構成起訴條件的,即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就應該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是也不排除檢察院將錯就錯一路訴下去的情況。
法院將刑事案件退回檢察院未必是好事,絕大部分情況是在補充、落實新的證據,只有極少數的案件,是由于法院認為案件無法定罪,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情況一:退回檢察院只是在補充、落實有罪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在審查案件后認為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況時,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由此可見,法院對于檢察院公訴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情況二:法院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基于各種因素的考慮,如果法院對于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認為是定不了罪的,一般不會直接作出無罪判決,會通過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的方式,更“平和”的處理。
法院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主要有兩種情況:1.法院如果直接作出無罪判決,檢察院可能會抗訴,抗訴之后上級法院就有改判的風險,這是法院的考慮;2.檢察院為了防止錯案追究責任,要求法院在有可能做出無罪判決的情況下,提前與檢察院溝通,這是檢察院的考慮。
首先,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
但是實務中,我們辦理的刑事案件卻極少有在2個月甚至是3個月內宣判的。其原因是為何?
至于普通刑事案件最多幾個月可以作出判決,真的不好回答,辦案機關想要延期會有很多理由,還是說說一般情況吧:
1.一般偵查羈押期限:2+1+2+2=7個月
2.審查起訴期限: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1個月+1個半月=6個半月。
3.一審期限:法院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內宣判,最遲不超過3個月;
可能判處死刑、附帶民事訴訟、刑訴法156條規定的“四類案件”,經上一級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1-3個月;
期滿仍不能辦結的,可以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請;
除此之外,還有重新計算期限的情況:
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案件如果證據不足。檢察官會要求補充偵查不予起訴。也就是退偵。不過這種情況并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