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住宅用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辦_綜合用地到期后處理方法?
特邀律師
5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后,房產怎么處理?一般是這樣處理:可以在第49年時申請續期,重新獲得土地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需要續期的應當在至遲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
在通常法律實踐中,如果居民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房產所有人一般也能使用該房產,相當于是在無償使用這塊土地。但轉讓時卻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因此,專家認為這種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會限制房產所有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等方面的權利,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才可重新擁有這些權利。
如果僅僅是居住需求,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出讓金而繼續住在房子里。居民不繳納土地出讓金,房產所有人相當于是在無償使用這塊土地;但若要考慮未來有轉讓、抵押房產的可能,那么繳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證是必要前提,否則存在過戶方面的法律障礙。因此,專家認為這種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會限制房產所有人在房地產轉讓、抵押等方面的權利,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等才可重新擁有這些權利。
50年,70年是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的使用年限是70年,使用期到了之后就可以自動續期。 綜合用地到期后,可以續期,但需要申請。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在我國房屋實行的所有權,居住用地是使用權,且按《土地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居住用地使用期限最長為70年。
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居住用地使用權到期后自動續期,房屋因是所有權沒有使用期的限制。
根據《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文件,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上述文件規定,居住用地的使用權限最高年限為70年,并不是說所有的居住用地的使用年限一定都是70年,也有可能是少于70年的。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是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權到期后,題主可按原出讓合同的約定及有關法規文件的規定申請續期。我國《物權法》明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