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代位權與撤銷權的聯系_代位權與撤銷權的聯系與區別?
特邀律師
代位權是指某人沒有經過明確授權代理甲簽訂了合同,但甲沒有提出異議,并履行了合同全部或部分的主要義務,視為合同有效。
撤消權是指合同約定了合同不成立或撤消的條件,但該條件滿足時,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具體時限忘記了),甲乙均未提出撤消,或者發起撤消訴訟,并且仍然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合同,則合同撤消權滅失,合同成立,雙方以合同約定條款提出合同無效的訴訟,將不被支持。案例:甲乙約定甲收購乙的企業股權,約定乙必須在合同簽訂30日內發起公告,若乙未發起公告,而甲未提出異議,而且甲部分或全部付款給乙,則雙方均不得以乙未發布公告為由撤消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由此,其意義就是加快消減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的經濟責任。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其意義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代位權一般是在債權債務中體現出來的,是指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債權人的債務人要求履行。比如A欠B錢B欠C錢,C可以直接問A 討要的情況。但是代位權的取得一般要求兩個債權都到期,B故意不向A積極討要,C再經過向法院起訴主張在可以行使,不能當然的行使。撤銷權是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的實體權利。撤銷權是在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或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的情況下,債權人為維護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主張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的權利。比如A欠B錢B欠C錢,B認為從A處要回的錢還是要付給C的自己還是沒錢,就對B說我不要你還了,這樣B如果沒有其他財產可以還對C的欠款時C就可以行使撤銷權。但是也要先起訴,并向法院提出。
聯系就是都是債的保全措施,是合同對外效力的體現,不同之處在于,代位權是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免得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
撤銷權是指債權人行使的是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