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保失業保險如何補救_保險理賠后發現騙保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可以申請再另外一個工資繳納社會,同時應當停止申領失業保險,否則就是騙保。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單位辭退,換了一個新的工作,新單位沒有買保險了,也不可以去領失業金。因為你已經就業了,如果在申請失業保險,就是騙保
不!申請領取失業金是正常之事。你又重新再就業,必須停止領取失業金,這樣新企業單位才能為你繼續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繳費,不然就沒有辦法投保。你中斷領取失業金,今后如果再次失業,你能然可以再次申請領取失業金。這不是騙取領取失業金。
保險公司對于意外身亡險給予賠付之后發現騙保嫌疑首先會調查,如果確定騙保會根據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未達較大數額,可按一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行為處理,達到較大數額構成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虛構保險標的”,是指投保人違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虛構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保險標的或者將不合格的標的偽稱為合格的標的,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 保險詐騙罪是如何認定的 (一)劃清保險詐騙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關鍵在于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未達較大數額,可按一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行為處理,達到較大數額構成保險詐騙罪。 (二)認定保險詐騙罪中涉及有關犯罪的問題。 實施保險詐騙活動,故意以縱火、殺人、傷害、傳播傳染病、虐待、遺棄等行為方式制造財產損失、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結果,騙取保險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條第2款規定,按數罪并罰處罰,如放火罪與保險詐騙罪并罰,故意殺人罪與保險詐騙罪并罰,故意傷害罪與保險詐騙罪并罰,等等。 保險詐騙罪的刑罰規定 根據刑法第198條的規定,犯保險詐騙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保險詐騙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