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登記的婚姻財產怎么分_結婚沒登記?離婚財產怎么分?
特邀律師
依我之見:是否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應當以1994年2月作為分界線一一A,‘’1994年2月之前‘’直至持續到現在的應算是夫妻共同財產;B,‘’1994年2月之后‘’二人才開始同居生活購買房屋的依法是同居合伙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一,我國現行《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適格男女雙方自愿在國家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后,即合法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二人購買(單獨或共同購買)和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而本案例所述‘’沒領結婚證一起購買的房屋‘’,嚴格意義上講此二人還不能算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所以,從法律適用的原則意義上講‘’沒領結婚證一起購買的房屋‘’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但是,A,我國《婚姻法》貫徹執行過程中國務院根據我國建國以來直到1994年2月之前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比如經濟落后丶法律不普及、公民法律意識淡模等情況其之前的國務院頒布執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認可了符合婚姻法法定條件的男女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證的‘’事實婚姻‘’,如果本案例中提問者所說的‘’沒有領結婚證‘’就結婚了并按照幾十年前的當地風俗‘’辦了酒席‘’請了親朋好友,而且共同生活幾十年也生兒育女,這一切都發生在1994年2月之前,而他們二人這種關系一直持續到今天,這就是過去法律法規和法院判決承認的‘’事實婚姻‘’,他們二人之間持續到今天的關系就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在這種合法夫妻關系期間所購買的房屋依法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如果,B,此二人‘’沒有領結婚證一起購買房屋‘’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2月,即國務院頒布修改的《婚姻登記條例》之后,修改后實施的該生效的條例規定國家不承認不經國家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所謂‘’事實婚姻‘’,那么,從此時起直至現在此二人不經法定機關的登記領取結婚證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夫妻關系。當然,連夫妻關系都依法不承認,肯定二人‘’不領結婚證一起購買的房產‘’就自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四,1994年2月以后不到婚姻登記機關不領取結婚證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那又是什么財產呢?根據人民法院的判例,一般當事人雙方向法院起訴后法院確認雙方是‘’同居關系‘’,同居期間各自的財產是個人財產,同居二人出資的財產是‘’合伙財產‘’,即各自出多少,就占合伙財產份額的多少。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別就在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一旦離婚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分‘’,即各占1/2。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結婚沒有登記,就是沒有依法辦理結婚證的領取。婚姻法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認定,規定沒有領取結婚證,就不是合法夫妻。規定是94年2月1日之前就在一起的同居生活,國家承認為夫妻關系,之后的同居都不是夫妻關系。既然不是夫妻,就不存在離婚這個說法。這種情況下,登記在兩人各自名下的財產住房或者銀行存款,就屬于登記人個人所有,不需要分割。
不算。
兩個人如果在一起沒有登記結婚,完成法定的結婚程序,在法律上是不為夫妻關系的,屬于我們常講的戀人同居關系,所以財產也不是我們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在結婚前買房,無論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雖然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可以根據共有的原則進行分割。
這里大家就需要注意,買房不是一件小事,一人買房,全家出錢的情況越來越常見,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是根據出資比例按份共有。
最后給大家一個建議,婚前買房,最好能夠將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如果因為當地政策限制而不能登記的,最好準備一份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出資比例。如果不能證明出資,而房屋又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話,你的錢很有可能就打水漂了。
結婚,沒領證!那算同居。現在提分手。又想要回送給女方的彩禮和財產!依我看,誰的責任誰承擔!結婚沒領證,如果是男方的責任的話,我估計,這個錢你是要不回來了。光是青春損失費,你就沒法賠!提起褲子,不認帳,那你是壞了良心!
如果是女方的過錯,而且是女方不愿意跟你過,提出分手。要回彩禮是可以的,不行的話,可以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