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沒登記財產怎么分_沒拿結婚證的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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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行婚禮沒有領結婚證,依然是屬于未結婚的狀態。因為我們國家《婚姻法》規定,真正受法律保護的婚姻,必須是男女雙方到民政局辦理的婚姻登記手續,即領取了結婚證才是屬于真正意義上的結婚,才是受法律保護的婚姻。而舉行婚禮與否并不重要,或者說并不是有法律效力的結婚。
所以此時如果男女雙方感情不和直接分手即可,與戀愛期間的分手并無兩樣。至于財產問題,那么要看男女雙方是否曾經同居共同生活過,如果有共同生活過,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原則上是歸各自所有,如果不能區分是哪一方的,可以按照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對于財產分割產生爭議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就財產分割問題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只是因為是否分手的感情問題起訴的,法院是不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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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法律不予保護。自己拿自己的財產就可以了唄!
依我之見:是否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應當以1994年2月作為分界線一一A,‘’1994年2月之前‘’直至持續到現在的應算是夫妻共同財產;B,‘’1994年2月之后‘’二人才開始同居生活購買房屋的依法是同居合伙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
一,我國現行《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適格男女雙方自愿在國家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婚姻登記領取結婚證后,即合法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二人購買(單獨或共同購買)和所得的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而本案例所述‘’沒領結婚證一起購買的房屋‘’,嚴格意義上講此二人還不能算法律意義上的‘’夫妻‘’,所以,從法律適用的原則意義上講‘’沒領結婚證一起購買的房屋‘’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但是,A,我國《婚姻法》貫徹執行過程中國務院根據我國建國以來直到1994年2月之前社會經濟發展狀況,比如經濟落后丶法律不普及、公民法律意識淡模等情況其之前的國務院頒布執行的《婚姻登記條例》認可了符合婚姻法法定條件的男女未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證的‘’事實婚姻‘’,如果本案例中提問者所說的‘’沒有領結婚證‘’就結婚了并按照幾十年前的當地風俗‘’辦了酒席‘’請了親朋好友,而且共同生活幾十年也生兒育女,這一切都發生在1994年2月之前,而他們二人這種關系一直持續到今天,這就是過去法律法規和法院判決承認的‘’事實婚姻‘’,他們二人之間持續到今天的關系就是合法的夫妻關系,在這種合法夫妻關系期間所購買的房屋依法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三,如果,B,此二人‘’沒有領結婚證一起購買房屋‘’的行為發生在1994年2月,即國務院頒布修改的《婚姻登記條例》之后,修改后實施的該生效的條例規定國家不承認不經國家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領取結婚證的所謂‘’事實婚姻‘’,那么,從此時起直至現在此二人不經法定機關的登記領取結婚證的行為就不能認定為夫妻關系。當然,連夫妻關系都依法不承認,肯定二人‘’不領結婚證一起購買的房產‘’就自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四,1994年2月以后不到婚姻登記機關不領取結婚證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那又是什么財產呢?根據人民法院的判例,一般當事人雙方向法院起訴后法院確認雙方是‘’同居關系‘’,同居期間各自的財產是個人財產,同居二人出資的財產是‘’合伙財產‘’,即各自出多少,就占合伙財產份額的多少。它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別就在于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二人共同所有,一旦離婚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分‘’,即各占1/2。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首先,不管是未婚同居還是二婚同居,只要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那么便沒有形成婚姻關系,只能算作同居關系。從1994年開始,民政部發布了《婚姻登記條例》,我們國家便不再承認事實婚姻,只有經合法登記的法律婚姻,才是有效的婚姻關系。
《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當然,雖然國家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同居期間所積累的共同財產依然受到法律保護,當解除同居關系時仍然可以就分割財產尋求法律保護。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解除同居關系時,對共同財產如何分割應當協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便可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分割。一般來說,同居期間財產也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一樣,具有高度的混同特點,很難涇渭分明地說清楚哪些財產屬于男方,哪些財產屬于女方。因此,法院一般會平均分割共同財產,除非一方有明顯證據證明,某些財產是專屬于他一個人的。
《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第二款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