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購股東股份情形_公司收購自己的股份怎么理解?
特邀律師
“收購行為完成后,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這里說的是不具備股份公司的條件的情況。比如股份公司的股東只少是有兩個股東,如果收購行為完成后不具備股份公司條件的,那就說明股東就只有一個了,就變成一人有限公司了。
(1)收購方與目標公司或其股東進行洽談,初步了解情況,進而達成收購意向,簽訂收購意向書。
(2)收購方在目標公司的協助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債權、債務進行清理,進行資產評估,對目標公司的管理構架進行詳盡調查,對職工情況進行造冊統計。
(3)收購雙方及目標公司債權人代表組成小組,草擬并通過收購實施預案。
(4)債權人與被收購方達成債務重組協議,約定收購后的債務償還事宜。
(5)收購雙方正式談判,協商簽訂收購合同。
(6)雙方根據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規定,提交各自的權力機構,如股東會就收購事宜進行審議表決。
(7)雙方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將收購合同交有關部門批準或備案。
(8)收購合同生效后,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資產轉移、經營管理權轉移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依法辦理包括股東變更登記在內的工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減少公司注冊資本;②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④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①項至第③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上述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①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②項、第④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上述第③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1年內轉讓給職工。
新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