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_投保人違反告知義務有哪些法律后果?
特邀律師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是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有權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拒賠的可能性非常大,但是在實際操作中也有賠償的。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起來看看《保險法》里面的規定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什么情況下可以賠償
未做如實告知,保險人也知道有未如實告知事項,但是保險人未作出解除合同的動作,若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要負責任賠償。
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并且保險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認可,保險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作如是告知為由而拒絕理賠。但是在實際情況中,這樣的保險理賠一般都比較麻煩。
關于如實告知的幾點建議
1、保險合同的是最大誠信合同,在保險合同設立之初,應該遵循如實告知原則,這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所有的投保人負責。
2、如果身體出現問題,想買保險也并不是完全不能購買,現在的保險產品越來越豐富,投保規則越來越多樣性,大部分的人還是可以買到合適的保險的。
3、如實告知之后,保險公司會做出綜合評價,核保結果一般有正常承保、加費承保、責任免除、延期承保、拒保。而且現在各家保險公司的核保條件不同,找到合適的人是完全可以規避這種核保風險的,完全沒有必要做不如實告知。
老炮建議:購買保險的時候找一個專業的人,如果有人和你說只要超過兩年,保險公司一定賠償,你可以遠離他了。專業的人不止可以幫你設計合適保險計劃,還可以通過他的專業知識幫你選擇更優的投保方案,將核保風險降到最低。
按照《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如果投保人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但根據第十六條又規定,對于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另外根據《保險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保險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以存在保險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的情形為由拒絕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就拒絕賠償事宜及保險合同存續另行達成一致的情況除外?!备鶕撘幎ǎ瑥谋kU公司角度出發,如果想要免去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必須存在一個解除合同的行為,而不能僅僅是拒絕賠償保險金。因此,本案中隱含著一個關鍵的爭議焦點,即保險公司向田某送達《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的行為是否屬于解除合同的行為,換種說法就是:拒絕履行保險金支付義務是否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在保險合同糾紛中,保險公司的拒絕賠償通知并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即使該通知中包含有“合同效力終止”的表述,也不產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因此,在發生解除合同理由時,應該明確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思,即解除合同的文件中應載明“解除合同”這一表述。
如實告知義務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之時,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必須要將保險標的中的重要事項如實告知保險人,并確保保險人能夠全面、準確地掌握這些重要事項,只有這樣才能夠讓保險人正確的認識并評估危險狀況,繼而決定是否承?;蛘咴诤畏N條件下承保。
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根據投保人主觀過錯的程度,《保險法》第十六條將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分為兩個方面:第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第二,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若未告知的事實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就意味著,即使保險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但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此情形并收取保險費的,其解除合同的主張就不能得到支持。這條規定相當于民法上的棄權制度,即保險人通過收取保險費的方式默示其放棄了合同解除權,使得合同繼續履行。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是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有權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擴展資料
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范圍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五條 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屬于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內容。
第六條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
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
第七條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在事故發生前進行。如果事故已經發生,保險人不得主張解除保險合同,只能主張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權利。不論投保人是否故意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對于保險事故是否有影響,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均不承擔保險責任,已收取的保費不予退還。
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是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有權不承擔賠償責任并不退還保費。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擴展資料第五條 保險合同訂立時,投保人明知的與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有關的情況,屬于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的內容。第六條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于保險人詢問的范圍和內容。當事人對詢問范圍及內容有爭議的,保險人負舉證責任。保險人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概括性條款有具體內容的除外。第七條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