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回購的錢是誰出的_什么是股權回購?
特邀律師
逆回購說白了就是融資融券,出資方出錢收一定的利息,融入方使用資金,但需要以有價證券作為抵押,但是有一定的風險,在股市好的時候雙方都可以賺到錢,但是,如果股市崩盤,抵押的股票有可能會被清倉甩賣,融入方會血本無歸。
該類信托表面看屬于權益性股權投資信托,但實質上是一種結構性信托融資安排,功能類似于第一種房地產開發貸款信托。信托投資公司在將信托資金以股權投資方式進行投資之前,實現與資金需求方簽署一個股權回購協議,信托公司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雙方約定,在規定期間內(通常是在房地產信托計劃終止時),由信托資金的使用方或者其關聯公司及其指定的其他第三方,承諾按照一定的溢價比例,全額將信托公司以信托資金投資持有的股權全部回購,進而確保委托人信托財產的歸還和信托收益的實現。
退股方式不一樣,支付股權款的方式也就不一樣,相應的資金來源也存在區別,下面介紹幾種主要的退股方式。
第1種,其他股東收購股份
這種方式屬于企業內部股東資收購,手續簡單,知根知底,辦理快速。這方式出售股權,估值一般偏低,退款資金有其他收購的股東支付。
第2種,外部股東收購
外部股東收購程序相對復雜,資金稍微大一點,一般都會經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等等,耗時較長。但能取得較高的估值,和不錯的轉讓收益。
第3種,減資
這種方式耗時比較長,不論是對公司還是對股都非常不利。
首先需要對公司的資產進行清查,然后進減資公告、征得債權人的同意,辦理工商變更,股東按照所持有公司凈資產進行退股。
這種方式需要公司自己掏現金出來,對公司的實力造成影響,有的甚至會影響公司的形象。
如果公司資金不夠,一方面是尋求銀行借款,另一方面其他股東對公司借款或者向公司增資。
以上回答希望對您有用。
股權回購價格的確定應當由退出股東與公司協商確定,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回購價格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僅規定了回購價格應當合理,但未明確合理的標準是什么。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是依據公司的凈資產的評估價值來確定股權回購價格。
評估中爭議最大的問題是評估基準日應如何確定的問題。通常認為,應當以股東退出之日為評估基準之日,具體來說,應當以股東提出退股要求之日為評估基準日。股權強制回購權性質上為形成權,符合法定退股情形時,公司無權拒絕股東的回購請求,股東僅需將退股意思送達公司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