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方面臨哪些主要的法律風險_承包人有哪些法律風險?
特邀律師
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風險有哪些? 1、因合同簽訂不完善存在的法律風險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逗贤ā返诙倨呤鍡l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督ㄖā返谑鍡l規定,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工程內容不明確及工程量變更的法律風險 施工合同對工程內容往往采取列舉方法,如某廠基礎配套工程的承包范圍約定為:臺地及地基處理、土石方、道路路基,路面、防護工程及排水設施等。工程量變更是經常出現的情況,也是糾紛、風險的高發點。工程量的變化涉及價款調整,因此,對于有關工程量確定與否以及工程量變更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必須十分關注。 3、工程轉包、分包的法律風險 《建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創業公司常見4個法律風險:
1、營銷產品不合規,比如金融領域
2、營銷模式不合規,比如存在拉人頭分銷的模式
3、股東之間內訌,因為利益分配和風險承擔打官司
4、資金周轉出問題,銀行貸款沒有及時還上,存在信用風險
創業公司失敗的原因:
1、產品定位不清晰,人群定位不清晰,沒有做充分的調查分析,沒有搞清楚產品的受眾是哪些人群,走低端路線還是高端路線,從而高估市場需求,最后產品沒有銷量,理想過于豐滿。
2、營銷渠道不穩定,沒有持續的客流量,導致銷售量不穩定,公司難以維持運轉,從而倒閉,比如做餐飲不做外賣或者選擇人煙稀少的地方開店。
3、盈利模式有缺陷,做生意的盈利模式只有2種,要么薄利多銷,比如傳統行業,零售、批發、百貨、衣食住行相關的淘寶店、拼多多,要么厚利薄銷,比如理財、保險、廣告設計、軟件開發,如果你一開始沒有想清楚到底追求產品質量還是銷量,你的戰略和戰術就是失敗的。
4、管理模式有漏洞,小公司靠人情,大公司靠制度,巨頭靠文化,如果你規模做大以后還是靠人情來管理,那么上班穿拖鞋,天天遲到就沒法控制,無法保證工作效率,該整頓治理的時候沒法下手,公司都是大爺,沒有干活的,你批評不是,不批評也不是,最后就是倒閉。
5、一開始投入規模過大,船大調頭難,中途一旦遇到銷售、管理方面的問題,容易出現持續的虧損,考驗你的心理承受能力,如果創業之前沒有提前預估最壞的情況,沒有風險應對措施,那么很容易出問題,建議先小規模起步,小試牛刀,逐步擴大。
6、創新能力弱,無法與時俱進跟隨時代潮流,安于現狀,不思進取,最后被市場無情淘汰,比如柯達膠卷、賣鋼筆的、諾基亞手機等等
最后建議不要搞實體,租廠房租商鋪,盡量做跟互聯網掛鉤 的項目,一臺電腦就能起步的,比如廣告公司,設計,網店,自媒體等等
1、采取內部承包協議的方式。
規范的內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許的,將掛靠項目實實在在地轉變為被掛靠企業的自有項目。具體辦法如下:
(1)將掛靠人聘為施工企業(被掛靠企業)員工。內部承包協議的簽訂雙方應當是施工企業和企業項目經理,也就是說只有企業的項目經理才能與企業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因此,被施工企業(被掛靠企業)應當先與承包人(即掛靠人,應具有項目經理資質、不能是沒有資質的包工頭)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社會保險。如果實際掛靠人并不具備項目經理人資質,最好與有資質的項目經理簽訂內部承包協議,實際掛靠人作為合同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這樣被掛靠企業的權益更能得到保證。
(2)由施工企業(被掛靠企業)組織、派譴項目的具體管理人員。建筑工程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核算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等均由被掛靠企業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其工資以施工企業名義進行支付,工資均從項目收入中支付及結算。
(3)加強工程款的管理。現實中,承包人(掛靠人)常常以各種方式套走工程款但又不用于項目本身,從而給項目的正常運作帶來很大的障礙。因此,施工企業應與建設方(業主)明確約定全部工程款付至指定賬戶,項目資金應全部由施工企業監管,并進行具體管理。在建設項目資金的支出、審批管理上制訂詳細、明確的規則,確保項目資金完全用于項目支出,與承包人(掛靠人)正常結算,確保不被其私自挪用、侵吞。
2、可采用材料委托采購與勞務分包相結合的方式。
這種方式實際上是將承包合同(掛靠施工合同)分為如下兩個合同:一是建筑材料委托采購合同,施工企業(被掛靠企業)將建設工程的材料全部委托給承包人(掛靠人)采購;二是將建筑勞務合法地分包給有勞務資質的企業完成。兩個合同標的合起來實際就是該建設工程的所有工作。由于將施工任務分解為材料和勞務兩部分,分別簽訂合同,比較隱蔽,若不同時發現兩個合同存在則掛靠關系就不會被揭穿。否則,仍然存在雙方被認定為掛靠或者轉包關系的風險。
3、注意控制承包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風險。
(1)施工企業(被掛靠企業)不能做甩手掌柜,不能想著坐收管理費、承包費,具體事務均交給承包人(掛靠人)自己搞定。施工企業應成立項目管理部門,通過具體、詳細的規則,嚴格控制工程質量,這既是對工程質量負責,也是對自己負責。建筑工程的生命就在于質量,一旦質量出現問題,施工企業(被掛靠企業)所遭受的損失將遠超實際獲得利益,甚至可能危及施工企業(被掛靠企業)的生存。
(2)嚴格資金管理、財務管理。施工企業應與建設方(業主)明確約定全部工程款付至指定賬戶,嚴格防范掛靠人直接拿到發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挪用、占有甚至攜款潛逃,從制度上保障承包人(掛靠人)將款項用于項目建設。
(3)完善勞務管理。施工企業(被掛靠企業)應積極督促承包人(掛靠人)及分包班組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購買團體以外險等保險,減少工傷事故發生時的風險承擔。完善承包人(掛靠人)與招聘建筑工人的勞動合同,一旦發生勞動爭議,工人首先追索的是承包人(掛靠人)而不是施工企業(被掛靠企業)。
4、盡量避免披露掛靠關系。
首先,如上所述,掛靠施工行為屬違法行為,被發現及認定后,將會被行政處罰,相關合同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合同。除非發包方事先明知或認可、或由其指定實際施工人,否則發包方一旦知道存在掛靠施工情形,為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很可能主張合同無效,并主張施工企業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一旦有證據證實承包人(掛靠人)為掛靠施工,其在本項目中的實施一切行為所導致的后果及法律責任均由施工企業承擔,施工企業的法律風險極易出現失控的狀況。
最重要的是,嚴格審查承包人(掛靠人)的工作能力、經濟實力和信用歷史。
施工企業須知,即使是以內部承包名義開展的掛靠施工,本質上還是掛靠施工,而再嚴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辦法,往往都是只管君子、難管小人,法律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不可能完全避免的。
為此,真正靠譜的是人,而不是管理制度,施工企業應當嚴格審查承包人(掛靠人)的工作能力、經濟實力和信用歷史,選擇比較靠譜的人,而不能只看能收多少管理費,對于缺乏能力、實力和信用的人,堅決不能接受掛靠,對于不太了解的人,應首先做好調查了解,再通過嚴格管理防范風險。
相關資訊持續更新,敬請關注資質管家。
我認為2019年對建筑行業影響較大的改革有三項政策。由于長期服務中小企業,有一定的局限性。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一、建筑工人實名制
2019年3月1日建筑工人實名管制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本管理辦法是繼2016、2017年相關法律法規又一規范性文件。大意和主要內容可以總結為:
1、建筑工人的從業、培訓、技能和權益保障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
2、按照工程進度將建筑工人工資按時足額付到建筑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工資專用賬戶;
3、總承包企業對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總負責;
4、全面實行建筑業農民工實名管理,建筑企業須同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方能進場施工;
5、項目管理人員及建筑工人均納入實名制管理;
6、實名管理信息實時上傳,大數據又開始起航了;
7、建筑工人實名制列入標準化工地考核,違規約談!
小結:我比較關心,實名制在大數據下,建筑工人的社保及個人所得稅問題;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保障;中小企業承受能力三方面的內容!
二、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
1、個人和不具備資質的主體
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建設單位不能發包給個人,中小企業因多種原因需要個人簽訂合同的大門被關閉;建設單位不得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相關單位,中小企業很多資質是缺乏的,辦個資質動輒幾萬幾十萬的,中小企業如何解圍?
2、明確違法和處罰
轉包、違法分包、掛靠、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明確認定為違法。無論是發包方,還是現實工作中的掛靠經營主體和個人,面臨的法律風險和經營困難,如何解圍?
三、小微企業普惠性稅優
一直致力于中小企業財稅服務工作,對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關注力度比較大。筆者認為,2019年1月7日-1月9日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確定,繼而發布實施的普惠性小微企業優惠政策,對于中小企業的惠及范圍和力度都是空前的。2019年建筑行業,用好普惠性稅收優惠政策,意義重大。
民事責任因分包合同無效,如果發生分包工程質量、安全問題或者造成總包合同工期延誤等問題,總包單位應向業主承擔全部違約及賠償責任。而總包單位卻難以從分包人那里得到賠償。業主依法有權單方面解除總包合同,并追究總包單位的違約、賠償責任??偘鼏挝粚⑹シ职こ趟岬墓芾碣M,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規定,總包單位由此收取的管理費則屬于非法所得將被人民法院依法收繳。行政處罰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2條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止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用工責任如分包人不具有用工資格的,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若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傷亡事故或分包人未支付勞動報酬,總包方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一)分包合同內容、形式不合法的風險?!督ㄖā返?9條及《合同法》第270條均規定:“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完成”。從民法原理看,業主將一項工程交于總包單位施工,是基于對總包單位的綜合履行能力和水平審查后的信任。因此,不僅總包單位擬分包的事宜需事先征得業主同意許可,而且對工程主體結構部分必須由自己施工。盡管在不少工程項目中,業主招標文件及總包合同中均明確規定不許主體分包,但總包單位卻仍行分包之實,將工程主體結構分包出去。由于分包管理失控,給施工質量和安全帶來隱患,分包合同內容、形式不合法帶給總包單位法律風險。(二)轉包及肢解后分包或分包人再次分包的風險。轉包、肢解分包、分包后再分包都是法律上的禁止性規定,但實際操作中,少數施工企業為賺取幾個點的管理費而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包給他人。成立項目經理部后實際上僅派一兩個人到工地參與管理,完全由轉包的一方施工,工程合同工期、質量及安全受制于轉包方,總包方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三)掛靠或允許他人借用本企業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風險。在當前競爭激烈建筑市場中,有些不具備資質而有地方人脈關系的企業和個人,以掛靠總包單位名義進行投標活動,中標后向總包單位交上幾個點的“牌子費”后自行組織施工。由于自身技術和管理不能滿足工程建設要求,由掛靠單位造成總包企業重大損失的情況時有發生,風險十分巨大。(四)分包合同訂立不規范,缺漏必備的條款的風險。依法成立的合法合同是規范和約束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法律依據。分包合同簽訂的如何,不僅關系到分包合同的履行和總包合同的履行,還涉及到發生糾紛后如何處理的法律依據的重大問題。有些施工企業對分包合同的形式、條款及訂立審查程序等存有較大的隨意性,時常出現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質量、安全、驗收結算、違約責任等其中一項或幾項缺漏或用詞模糊不清,造成分包合同難以順利履行,總包與分包之間相互扯皮,影響總包合同的正常履行。(五)以包代管的風險。在分包管理中,不少分包單位總體實力較弱、隊伍素質參差不齊且普遍不高、人員構成復雜且流動性較大、管理水平相對較低,如果總包單位忽視分包管理,工程極易出現安全和質量事故,風險巨大。在此情況下,總包單位難以擺脫由此發生的重大法律責任及風險后果,不僅要依法向業主承擔分包工程中所發生的質量、工期、安全等缺陷問題及違約、賠償的連帶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處罰。不僅如此,還將嚴重損害總包單位良好的市場信譽、形象等無形資產。(六)業主指令分包風險。對于業主僅對某專業承包商信任的特殊專業或需要特殊技能的分項工程,其指定分包是合理的。但也存在業主考慮自己的關系將不具備資質的企業和個人介紹給總包單位的現象,而總包單位礙于情面被迫接受將部分工程授予他人。由于這種不具備資質的分包單位是靠業主關系進來地,拒不接受項目經理部的統一管理,是項目的“特殊公民”,當工程質量和進度出現問題時,總包單位往往礙于業主情面不能采取處罰措施,因而對項目經營構成風險。
比如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承發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是通過合同來確定的,建筑市場實行的是先定價后成交的期貨交易,其遠期交割的特性決定了建筑行業的高風險性。同時,建筑工程具有規模大、工期長、材料設備消耗大、產品固定、施工生產流動性強、受自然和社會環境因素影響大等特點。由于目前建筑市場處于買方市場的情況下,承發包交易中過度向發包人傾斜,承包人處于不利地位,承擔過多的風險,已嚴重制約施工企業的發展,因此,盡可能有效地防范和控制施工合同的風險是每個施工企業面臨的問題。
先不說是否有效的問題,就算有效,這么做的法律風險很大, 根據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萬一發生傷害事故,你的責任很大,需要承擔連帶責任。